7311/7311-1/8917号建筑物施工招标公告
7311/7311-1/8917号建筑物施工招标公告
内蒙古航天红峡化工有限公司7311、7311-1、8917号建筑物施工
招标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内蒙古航天红峡化工有限公司7311、7311-1、8917号建筑物施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已由内蒙古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内蒙古航天红峡化工有限公司7311、7311-1、8917号建筑物施工
2、工程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
3、资金来源:国家专项资金
4、招标内容:建筑面积约2230平方米,15米沉井。图纸内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见图纸)
5、计划工期为:2014年6月1日-2014年12月30日(具体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
6、招标编号:0651-140265/G
二、资格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2、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和土石方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
3、 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本单位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及相应安全考核证书(如果使用临时建造师的,执行建办市【2013】7号文件);
4、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5、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以上所要求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意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均可报名。
三、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5月5日—2014年5月9日下午17:30前 (北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逾期不再接受。
2、报名地点: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腾飞路1号众生大厦七层国内部)。
3、报名所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A4纸装订成册)一份。如资料不全,招标人拒绝接受。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必须为项目经理)(经办人需出示身份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企业税务登记证;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安全考核证;
(8)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及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9)投标回执。
四、资格审查:
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进行资格审查,详见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出售:
出售时间:2014年5月10日—2014年5月14日(节假日不休息)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1000 元(含图纸复印件),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建工【2007】261号文件,售后不退。如需邮购,可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另加邮费每套 50 元,招标代理机构收到邮购款后以快递方式向投标申请人寄送招标文件。
标书款可电汇至下列地址:
户 名: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工行呼和浩特新城东街支行
六、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104号)。
七、其他:(施工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凡区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报名的,必须提供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及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的原件。(详细格式见附件)
凡区外建筑企业参加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并中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内蒙古航天红峡化工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郑斌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腾飞路1号众生大厦七层国内部
联 系 人: 宗丽
联系电话:****-*******
邮 箱:136*****923@139.com">136*****923@139.com
附件:一、投标回执
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三、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投 标 回 执
致: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看到贵公司发出的关于内蒙古航天红峡化工有限公司7311、7311-1、8917号建筑物施工的招标公告。我公司决定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文件。
特此函复,并随函附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投标人名称](公章)
2014年 月
投标人名称 | ||
联系人 | (印刷体)签字: | 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7、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2014年 月 日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 、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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