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邢台财政简讯
(治理商业贿赂专题)
第9期
邢台市财政局编印2006年9月6日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市财政局在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中,领导重视,认真组织,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围绕建立长效机制,针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环节,分别实行了五项制度。
一、对采购人实行“十不准”制度
(一)不准规避政府采购。
(二)不准将不应该透露的采购信息透露给供应商。
(三)不准和供应商或采购机构相互串通编制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四)不准以任何手段排斥任何合法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五)不准不按程序随意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六)不准参与评标的“用户代表”干预或诱导其他评标专家意见。
(七)不准篡改评标专家推荐结论,不按评标专家推荐排序确定中标人。
(八)不准拒绝签订或延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验收或延迟验收货物。
(九)不准到期不付款或延迟付款。
(十)不准串通供应商,在验收货物时,以劣充优,服务缩水,浪费国家资金,损害社会利益。
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六不准”制度
(一)不准将不该透露的采购信息透露给供应商,如采购预算、评审专家名单、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规定轮次的谈判价格等。
(二)不准与供应商串通编制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三)不准以特定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技术等条件设定评审标准使有关供应商获得最高分。
(四)不准隐瞒评审标准或设定不够全面、细化的评审标准。
(五)不准按照采购人的意愿选择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干预或诱导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
(六)不准收取好处费,接受供应商宴请,参加供应商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旅游、考察等活动。
三、对供应商实行“四不准”制度
(一)不准采取串标、陪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供货合同。
(二)不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贿予有价证券、钱物,或宴请和邀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外出考察。
(三)不准在中标后,串通采购人偏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招标条件作重大改变。
(四)不准在供货时,以劣充优,以次充好,服务缩水,提供不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三不准”制度
(一)不准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评标,出具倾向性的评审推荐意见。
(二)不准与供应商串通或迎合采购人,出具不适当的意见,并签字认可。
(三)不准接受供应商的有价证券、钱物、吃请和外出旅游、考察。
五、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五不准”制度
(一)不准将不该透露的采购信息透露给供应商。
(二)不准干预采购过程,影响中标结果。
(三)不准偏离规定审核政府采购方式。
(四)不准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不作办理或拖延办理。
(五)不准包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不作处理。










报:省财政厅
送:市委办公室、研究室,市政府办公室、经研室
发:各县市区财政局、局各科室
校对:董国栋邢台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共印60份)


文章出处:邢台市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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