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与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关的项目共
983条,分别是物业管理服务竞价成交公告,物业管理服务竞价成交公告,学士路93号二楼五年租赁权等项目,分别位于:浙江,最新项目更新时为2025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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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竞价成交公告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62025012616103839)采购已经结束,现将采购结果公示(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物业管理服务竞价成交公告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编号:62025012616103839)采购已经结束,现将采购结果公示如(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学士路93号二楼五年租赁权称: 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决策及批准情况: 其他拱国资办[2023]4号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濮家弄4号-1五年租赁权称: 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决策及批准情况: 其他拱国资办[2023]4号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新市街44号五年租赁权称: 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决策及批准情况: 其他拱国资办[2023]4号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绍兴路58号一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濮家弄4号-1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朝晖六区室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建国北路166号五年租赁权称: 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决策及批准情况: 其他拱国资办[2023]4号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新市街44号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绍兴路303号210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体育场路大营盘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学士路93号二楼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信义商街137号五年租赁权称: 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决策及批准情况: 其他拱国资办[2023]4号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潮王支路81号一层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雅兰公寓室201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凤起路381号-2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环城北路92号205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翠苑逸景湾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永康苑40幢104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信义商街137号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建国北路166号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永康苑14-6号-2五年租赁权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正文或附件中)
御跸弄15号五年租赁权称: 杭州拱墅国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决策及批准情况: 董事会决议拱国资办[2023]4号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