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支持招商引资和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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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支持招商引资和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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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点击查看>> -2/2022- 点击查看>> 分  类:政策文件/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 (略) (略)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11日 09:26
名  称:《东方市支持招商引资和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文  号:无主 题 词:现代服务业;政策;总部企业;招商引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优惠



中共东方市委


办公室文件


东办发〔2021〕 (略)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支持招商引资和重点产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工委和管委会, (略) 门,市级 (略) 门、各人民团体:

《东方市支持招商引资和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54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东方市支持招商引资和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东方市委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东方市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引进和培育优质产业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东方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新落户东方市,并在东方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有实质性运营,符合东方市产业发展政策及总体规划,对东方市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的相关企业、机构或个人。本办法实施前已注册企业扩大投资、新增产能、技术改造等 (略) 门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招商引资及重点产业扶持工作根据“突出重点、精准施策、规范高效”的原则, (略) 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政策兑现工作, (略) 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根据需要可制定各产业实施细则。

第四条?企业、机构或个人除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相同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相应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重点支持产业

第五条? (略) 文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为指导,按照“ (略) ”战略定位,优化产业结构,对优势产业进行提质升级,对新兴产业鼓励积极发展。重点支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和制造业。

第六条?重点鼓励投资以五星级酒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开发、三椰级以上乡村旅游点、“旅游+”等为重点的旅游业,以现代物流、健康、文化体育、教育、金融、商贸服务(国际贸易)、数字经济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以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精细化工与新材料、高端食品加工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以种业、深水网箱养殖、农业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产业等为重点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以游艇、海工装备、智能汽车等高端装备制造及维修业态为重点的制造业。

第三章?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奖励

第七条?重点企业落户奖励。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在东 (略) ,且在东方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且在东方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下同)不低于1亿美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元”);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且在东方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旅游业发展支持。按五星级标准投资建设酒店,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米以上的(含2万平米),按建筑面积200元/每平方米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高奖励1000万元。通过国家星级酒店评定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并通过后,拨付补贴金。

第九条?进出口贸易行业支持。对于落户我市的企业(机构) (略) 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年度进口或出口贸易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按其贸易总额的0.75%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十条?农产品加工支持。从事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企业,每年按企业对地方高质量发展带动情况奖励企业。实施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奖补,对形成新产能的新扩建农产品加工项目,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按当年新增产值的3%给予奖励,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奖励。

(一)外资新项目。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50万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设立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增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当年实际增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50万元。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完成年度对赌指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 (略) 分,按2.5‰奖励;1亿—5亿元(含) (略) 分按3.5‰奖励;5 (略) 分按4.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略) 会资本投资,且不 (略) 分的投资。

第四章?总部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略) (略) 、综合型(区域型)总部、 (略) 、国际组织(机构) (略) 落地本市。对于符合《 (略)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略) 标准,在本市新落户并 (略) 企业且有实质经营的,按以下情形予以奖励:

(一) (略) (略) ,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落户的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的综合型(区域性)总部,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兑现对地方高质量发展带动承诺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三)对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 (略) ,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本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五章?土地优惠与其他落地支持

第十四条?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等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和优化用地基准地价。

第十五条?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 (略) 、 (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市免费提供可用于注册的地址2年。自本政策正式执行之日起,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有实质经营且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三年,最高1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每平米最高奖励15元/月,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鼓励招商合作机构或个人引进以下企业和项目并给予相应支持。

(一)成功引进约定内资项目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或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成功引进约定外资项目的,项目落地动工建设后,参照省政府给予海南国 (略) 的支持标准,按引进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成功引进有利于产业集群聚集发展和产业链延伸的产业龙头项目或大型项目,项目落地实施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成功引进对东方高质量发展带动有显著作用的商贸及现代服务业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对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按引进企业入驻东方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对东方高质量质量发展贡献的营业收入的1%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六章 (略) 得税便利征收

第十七条? (略) 得税便利征收适用于符合国家及海南省政策法规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对在本市设立的支持产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如满足政策法规要求的,可按照 (略) (略) 公告201 (略) 规定 (略) 得率方式, (略) 得税。应纳税额=应税收入× (略) 得率×适用税率。

第七章 兑现流程

第十九条?申报、备案及兑现流程。奖补资金类每年申报和审核拨付一次。 (略) 每年负责组织政策兑现工作,申报奖补的企业及个人,需准备下列材料:

(一)申报材料: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申请书、申请扶持种类、额度、纳统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备案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主要股东或申请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 (略) 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以上材料一式 点击查看>> 份,附电子版光盘, (略) 。 (略) 牵 (略) 门作出审核意见上报招商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 (略) 负责组织实施, (略) 按照东方市政府批准文件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奖励政策一般在达到奖励标准的30日内兑现,具体期限如下:

(一)投资奖励在次年一季度兑现。

(二)总部企业奖励在企业落户 (略) 企业之日起30日内兑现。

(三)招商贡献奖励按年兑现,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兑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知名企业以及对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大和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产业优势明显的重大项目以及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商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获得的奖补资金之和不得超出该企业或机构当年对东方市直接贡献的总和。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池,并根据资金奖励兑现情况及时补充资金池资金。

第二十四条?落地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优惠奖励政策,已 (略) 分应当退还: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略) 罚的。

(二)在东方市注册不满5年迁出的。

第二十五条?招商合作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奖励政策,已 (略) 分应当退还: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略) 罚。

(二)招商引资企业在东方市注册不满5年迁出的。

(三)与引进的落地企业或者个人串通骗取优惠及奖励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有效期3年。本政策是基于现行财税体制研究制定的,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最新相关政策为准,本政策相关条款内容将作相应调整。本办 (略) 联合市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略) 负责解释。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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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略) (略)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11日 09:26
名  称:《东方市支持招商引资和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文  号:无主 题 词:现代服务业;政策;总部企业;招商引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高效农业;优惠



中共东方市委


办公室文件


东办发〔2021〕 (略)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方市支持招商引资和重点产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华侨经济区工委和管委会, (略) 门,市级 (略) 门、各人民团体:

《东方市支持招商引资和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54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东方市委办公室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东方市支持招商引资和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东方市委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东方市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引进和培育优质产业项目,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新政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东方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后新落户东方市,并在东方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有实质性运营,符合东方市产业发展政策及总体规划,对东方市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的相关企业、机构或个人。本办法实施前已注册企业扩大投资、新增产能、技术改造等 (略) 门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招商引资及重点产业扶持工作根据“突出重点、精准施策、规范高效”的原则, (略) 统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好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政策兑现工作, (略) 门在本政策框架内,按照“专业对口、分工协作”的原则,根据需要可制定各产业实施细则。

第四条?企业、机构或个人除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相同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相应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重点支持产业

第五条? (略) 文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为指导,按照“ (略) ”战略定位,优化产业结构,对优势产业进行提质升级,对新兴产业鼓励积极发展。重点支持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和制造业。

第六条?重点鼓励投资以五星级酒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开发、三椰级以上乡村旅游点、“旅游+”等为重点的旅游业,以现代物流、健康、文化体育、教育、金融、商贸服务(国际贸易)、数字经济为主的现代服务业,以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精细化工与新材料、高端食品加工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以种业、深水网箱养殖、农业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产业等为重点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以游艇、海工装备、智能汽车等高端装备制造及维修业态为重点的制造业。

第三章?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奖励

第七条?重点企业落户奖励。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在东 (略) ,且在东方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且在东方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下同)不低于1亿美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元”);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且在东方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旅游业发展支持。按五星级标准投资建设酒店,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米以上的(含2万平米),按建筑面积200元/每平方米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高奖励1000万元。通过国家星级酒店评定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并通过后,拨付补贴金。

第九条?进出口贸易行业支持。对于落户我市的企业(机构) (略) 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年度进口或出口贸易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按其贸易总额的0.75%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十条?农产品加工支持。从事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企业,每年按企业对地方高质量发展带动情况奖励企业。实施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奖补,对形成新产能的新扩建农产品加工项目,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按当年新增产值的3%给予奖励,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奖励。

(一)外资新项目。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50万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设立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增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当年实际增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50万元。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完成年度对赌指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 (略) 分,按2.5‰奖励;1亿—5亿元(含) (略) 分按3.5‰奖励;5 (略) 分按4.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略) 会资本投资,且不 (略) 分的投资。

第四章?总部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略) (略) 、综合型(区域型)总部、 (略) 、国际组织(机构) (略) 落地本市。对于符合《 (略)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略) 标准,在本市新落户并 (略) 企业且有实质经营的,按以下情形予以奖励:

(一) (略) (略) ,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落户的从事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的综合型(区域性)总部,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兑现对地方高质量发展带动承诺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三)对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 (略) ,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本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五章?土地优惠与其他落地支持

第十四条?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等鼓励类产业且集约用地的投资项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和优化用地基准地价。

第十五条?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商事主体( (略) 、 (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市免费提供可用于注册的地址2年。自本政策正式执行之日起,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有实质经营且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实际租赁金额的50%的标准给予奖励三年,最高1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每平米最高奖励15元/月,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鼓励招商合作机构或个人引进以下企业和项目并给予相应支持。

(一)成功引进约定内资项目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或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成功引进约定外资项目的,项目落地动工建设后,参照省政府给予海南国 (略) 的支持标准,按引进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成功引进有利于产业集群聚集发展和产业链延伸的产业龙头项目或大型项目,项目落地实施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成功引进对东方高质量发展带动有显著作用的商贸及现代服务业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对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按引进企业入驻东方后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对东方高质量质量发展贡献的营业收入的1%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六章 (略) 得税便利征收

第十七条? (略) 得税便利征收适用于符合国家及海南省政策法规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对在本市设立的支持产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如满足政策法规要求的,可按照 (略) (略) 公告201 (略) 规定 (略) 得率方式, (略) 得税。应纳税额=应税收入× (略) 得率×适用税率。

第七章 兑现流程

第十九条?申报、备案及兑现流程。奖补资金类每年申报和审核拨付一次。 (略) 每年负责组织政策兑现工作,申报奖补的企业及个人,需准备下列材料:

(一)申报材料:符合本政策奖励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申请书、申请扶持种类、额度、纳统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备案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主要股东或申请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 (略) 材料真实性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以上材料一式 点击查看>> 份,附电子版光盘, (略) 。 (略) 牵 (略) 门作出审核意见上报招商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 (略) 负责组织实施, (略) 按照东方市政府批准文件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奖励政策一般在达到奖励标准的30日内兑现,具体期限如下:

(一)投资奖励在次年一季度兑现。

(二)总部企业奖励在企业落户 (略) 企业之日起30日内兑现。

(三)招商贡献奖励按年兑现,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兑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国内外知名企业以及对地方高质量发展贡献大和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产业优势明显的重大项目以及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商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获得的奖补资金之和不得超出该企业或机构当年对东方市直接贡献的总和。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池,并根据资金奖励兑现情况及时补充资金池资金。

第二十四条?落地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优惠奖励政策,已 (略) 分应当退还: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略) 罚的。

(二)在东方市注册不满5年迁出的。

第二十五条?招商合作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奖励政策,已 (略) 分应当退还: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略) 罚。

(二)招商引资企业在东方市注册不满5年迁出的。

(三)与引进的落地企业或者个人串通骗取优惠及奖励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有效期3年。本政策是基于现行财税体制研究制定的,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最新相关政策为准,本政策相关条款内容将作相应调整。本办 (略) 联合市发展改革委、 (略) 、 (略) (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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