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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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扶持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或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扶持范围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

(二)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

(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残疾人分散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 (略) 会服务机构、合伙组织和—4—基金会等单位和组织就业。

(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实现就业。

(五)残疾人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且不少于 10人的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不少于 5 人)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

(六)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级 (略) 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 (略) 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实现就业。

(七)其他形式就业。

三、扶持内容

(一)就业补贴

1.创业扶持补贴。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 3000 元。自 2019 年起,原则上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 2 次,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各县区残联会同 (略) 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5—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略) )求职创业补贴, (略) 部门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2.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 (略) 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残 (略) 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 (略) 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其 (略) 会保险费给予 (略) 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年限不得超过 3 年。 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 (略) 部 (略) 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

—6—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贫困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略) 、市残联

认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和支持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 (略) 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并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机构一次性补助。

(二)就业项目扶持

1.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对符合《六安市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六市残联〔2018〕65 号)及阳光大棚申报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等,分别给予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不低于 5000 元、 点击查看>> 元的扶持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额度、项目规模和吸纳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确定。

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对依托各类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 (略) 门自主开发建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

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每扶持 1 个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7—孵化补贴5000 元;每扶持 1 个残疾人创业企业:员工总数 8 人以下且 (略) 会保险一年以上,孵化补贴 2 万元/家;员工总数 8 人(含)以上且 (略) 会保险一年以上,按每人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家,给予孵化补贴。每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5 万元。

3.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确保到2020 年所有县区均至少建有 1 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 号)扶持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县区可在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 (略) 保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方面给予不低于 3 万元的年度综合补贴。符合税收优惠、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用气和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略) 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4.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补贴,同一基地、项目和机构补贴不超过 3 年。各县区可根据基地、项目和机构发展情况继续扶持或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从本级残疾人就业资金中支出。

(三)就业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补贴。用人单位(不—8—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超过省政府第 (略) 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 (略) 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 1 人不低于3000 元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 (略) 门。

一、扶持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或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扶持范围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

(二)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

(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残疾人分散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 (略) 会服务机构、合伙组织和—4—基金会等单位和组织就业。

(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实现就业。

(五)残疾人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且不少于 10人的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不少于 5 人)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

(六)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级 (略) 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 (略) 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实现就业。

(七)其他形式就业。

三、扶持内容

(一)就业补贴

1.创业扶持补贴。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 3000 元。自 2019 年起,原则上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 2 次,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各县区残联会同 (略) 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5—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略) )求职创业补贴, (略) 部门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2.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 (略) 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残 (略) 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 (略) 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其 (略) 会保险费给予 (略) 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年限不得超过 3 年。 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 (略) 部 (略) 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

—6—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贫困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略) 、市残联

认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和支持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 (略) 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并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机构一次性补助。

(二)就业项目扶持

1.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对符合《六安市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六市残联〔2018〕65 号)及阳光大棚申报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等,分别给予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不低于 5000 元、 点击查看>> 元的扶持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额度、项目规模和吸纳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确定。

2.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对依托各类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 (略) 门自主开发建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

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每扶持 1 个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7—孵化补贴5000 元;每扶持 1 个残疾人创业企业:员工总数 8 人以下且 (略) 会保险一年以上,孵化补贴 2 万元/家;员工总数 8 人(含)以上且 (略) 会保险一年以上,按每人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家,给予孵化补贴。每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5 万元。

3.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确保到2020 年所有县区均至少建有 1 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 号)扶持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县区可在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 (略) 保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方面给予不低于 3 万元的年度综合补贴。符合税收优惠、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用气和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略) 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4.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补贴,同一基地、项目和机构补贴不超过 3 年。各县区可根据基地、项目和机构发展情况继续扶持或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从本级残疾人就业资金中支出。

(三)就业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补贴。用人单位(不—8—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超过省政府第 (略) 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 (略) 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 1 人不低于3000 元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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