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22〕14号被处罚人: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中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22〕14号被处罚人: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报废汽车拆解中心
昆明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2〕 (略)
被处罚人:云南 (略) 报 (略)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69E
经营者:叶祝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青鱼村委会昱西废 (略) 理中心内
云南 (略) 报 (略) (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 (略) 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 (略) 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1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设置1个废水间接排放口( (略) 理站出口,编号DW002)和1个废水排放口(厂区雨水排放口,编号DW001),经执法人员 (略) 相关人员发现,该公司无雨水排放口;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该公 (略) 理站出口需对PH、五日生化需氧量、大肠埃希氏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总余氯6项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测,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废水类监测方案仅有名为“厂区雨水排放口1”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为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略) 理站出口监测内容。查阅该公司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云南 (略) 2020年7月9日、2021年3月20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并询问公司人员, (略) 取水样 (略) 理系统,并非雨水排放口(公司实际无雨水排放口),监测指标仅为3项,与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的6项指标监测不同;3.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检查时危废暂存间内有8个废油桶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云南 (略) 2020年7月9日、2021年3月20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环保管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 (略) 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略) 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 (略) 提交听证的申请,我局根据你单位的听证申请,于2022年6月9日9时30分举行听证会。
以 (略) 2022年5月16日《 (略) 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 (略) )、《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第五项“(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昆明市生 (略) 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 (略) 作 (略) 罚:
1.立即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按照规范粘贴废机油桶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限期3个月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口信息;
3.限期3个月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监测频次及监测因子,完成补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针对该公司实际设置的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口数量不符的环 (略) 以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 点击查看>> 仟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5.针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监测频次及监测因子进行自行监测的环 (略) 以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万零 点击查看>> 仟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以上2 (略) 以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万 点击查看>> 仟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按照规范粘贴废机油桶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限期3个月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口信息;3.限期3个月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监测频次及监测因子,完成补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万 点击查看>> 仟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 (略) 法规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略) 罚决定的 (略) 和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 (略) ,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 (略) (略) 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昆明 (略) (略)
2022年6月28日
昆明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2〕 (略)
被处罚人:云南 (略) 报 (略)
(略) 会信用代码: 点击查看>> 69E
经营者:叶祝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青鱼村委会昱西废 (略) 理中心内
云南 (略) 报 (略) (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 (略) 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 (略) 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1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设置1个废水间接排放口( (略) 理站出口,编号DW002)和1个废水排放口(厂区雨水排放口,编号DW001),经执法人员 (略) 相关人员发现,该公司无雨水排放口;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该公 (略) 理站出口需对PH、五日生化需氧量、大肠埃希氏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总余氯6项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测,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废水类监测方案仅有名为“厂区雨水排放口1”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为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略) 理站出口监测内容。查阅该公司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云南 (略) 2020年7月9日、2021年3月20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并询问公司人员, (略) 取水样 (略) 理系统,并非雨水排放口(公司实际无雨水排放口),监测指标仅为3项,与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的6项指标监测不同;3.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检查时危废暂存间内有8个废油桶未粘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云南 (略) 2020年7月9日、2021年3月20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5月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环保管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 (略) 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略) 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 (略) 提交听证的申请,我局根据你单位的听证申请,于2022年6月9日9时30分举行听证会。
以 (略) 2022年5月16日《 (略) 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 (略) )、《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第五项“(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昆明市生 (略) 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上述规定, (略) 作 (略) 罚:
1.立即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按照规范粘贴废机油桶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限期3个月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口信息;
3.限期3个月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监测频次及监测因子,完成补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针对该公司实际设置的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口数量不符的环 (略) 以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万 点击查看>> 仟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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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2 (略) 以罚款人民币: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万 点击查看>> 仟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按照规范粘贴废机油桶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限期3个月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口信息;3.限期3个月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监测频次及监测因子,完成补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万 点击查看>> 仟元整(¥: 点击查看>> .00元) ,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 (略) 法规 (略)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略) 罚决定的 (略) 和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 (略) ,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 (略) (略) 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昆明 (略) (略)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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