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陈集镇闫楼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招标/资审公告
临泉县陈集镇闫楼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招标/资审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0 17:01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一、项目名称:临泉县陈集镇闫楼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二、 (略) :LQ2022GC0071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2年7月25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
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
点击查看>>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予以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调整材料范围:材料价值占单位 (略) 分项工程费5%(含 5%)以上且收录在阜阳市工程建设信息价以内的,其余不予调整。
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当月阜阳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 在±5%(含 5%)以内不予调整,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 (略) 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不调整 。
点击查看>>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调整材料范围:材料价值占单位 (略) 分项工程费 5%(含 5%)以上且收录在阜阳市工程建设信息价以内的,其余不予调整。
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当月阜阳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在±5%(含 5%)以内不予调整,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 (略) 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2年8月10日
发布时间:2022-08-10 17:01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一、项目名称:临泉县陈集镇闫楼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二、 (略) :LQ2022GC0071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2年7月25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
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
点击查看>>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予以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调整材料范围:材料价值占单位 (略) 分项工程费5%(含 5%)以上且收录在阜阳市工程建设信息价以内的,其余不予调整。
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当月阜阳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 在±5%(含 5%)以内不予调整,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 (略) 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不调整 。
点击查看>>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调整材料范围:材料价值占单位 (略) 分项工程费 5%(含 5%)以上且收录在阜阳市工程建设信息价以内的,其余不予调整。
以清单控制价编制当期信息价为基准价格,施工当月阜阳市工程建设当期信息价涨跌幅在±5%(含 5%)以内不予调整,对超出±5%部分按清单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的降幅比率同比例下浮后进行结算 。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 (略) 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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