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 (略) 会团体的, (略)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3、磋商响应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书;注:“重大违法记录”指磋商响应供应商因违法经 (略) 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罚款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 (略) 罚。重大违法记录 (略) 限于采购文件指定的信用 (略) ,磋商响应供应商须根据自身情况如实作出承诺)。 4、磋商响应供应商未出现在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中(提供书面声明书)。 5、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仅限于磋商响应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 点击查看>> )、中国政府采购(www.ccg 点击查看>> )、“信用厦门”网站(credi 点击查看>> )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 点击查看>> )等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磋商当日由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②因 (略) 原因导致查无磋商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 ③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