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略) 人民政府
关 (略) 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宣政秘〔2022〕37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方米16元。
二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1元。
三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
四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二、等级范围
《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18〕88号)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宣州区范围内一、二、三、四等土地等级范围维持不变。
三、执行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略) 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2、关于《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附件1
(略) 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表
土地等级 | 土地等级范围 | 年税额标准 (元/每平方米) |
一等土地 | 沪渝高速、宣南铜高速、水阳江所围成的环状地区。 | 16 |
二等土地 | 青弋江大道与双桥河所围成的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环状地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以及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区域。 | 11 |
三等土地 | 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等、二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 7 |
四等土地 | 宣州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标准集镇、建制镇及工矿区。 | 4 |
附件2
关于《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7月28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略) 1.5至30元; (略) 1.2至24元; (略) 0.9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同时,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要求在各级财政负担允许的情况下,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占比,丰富土地等级税额呈现等级。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税额标准。一等至四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从18元/㎡、12元/㎡、8元/㎡、5元/㎡下调至16元/㎡、11元/㎡、7元/㎡、4元/㎡,即每个等级分别相应下调2元/㎡、1元/㎡、1元/㎡、1元/㎡。
(二)等级范围不作调整。《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18〕88号)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宣州区范围内一、二、三、四等土地等级范围维持不变。
四、执行日期
《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略) 人民政府
关 (略) 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宣政秘〔2022〕37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方米16元。
二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1元。
三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
四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
二、等级范围
《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18〕88号)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宣州区范围内一、二、三、四等土地等级范围维持不变。
三、执行时间
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略) 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表
2、关于《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宣城市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略) 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附件1
(略) 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表
土地等级 | 土地等级范围 | 年税额标准 (元/每平方米) |
一等土地 | 沪渝高速、宣南铜高速、水阳江所围成的环状地区。 | 16 |
二等土地 | 青弋江大道与双桥河所围成的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环状地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一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以及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区域。 | 11 |
三等土地 | 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等、二等土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 7 |
四等土地 | 宣州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外的标准集镇、建制镇及工矿区。 | 4 |
附件2
关于《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中心城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7月28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略) 1.5至30元; (略) 1.2至24元; (略) 0.9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至12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同时,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的通知》(厅〔2021〕17号),要求在各级财政负担允许的情况下,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占比,丰富土地等级税额呈现等级。
三、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税额标准。一等至四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从18元/㎡、12元/㎡、8元/㎡、5元/㎡下调至16元/㎡、11元/㎡、7元/㎡、4元/㎡,即每个等级分别相应下调2元/㎡、1元/㎡、1元/㎡、1元/㎡。
(二)等级范围不作调整。《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区和宣州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18〕88号)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宣州区范围内一、二、三、四等土地等级范围维持不变。
四、执行日期
《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