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川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司法局2022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重)质疑答复公告
广西建川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区司法局2022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重)质疑答复公告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
地址: (略) 西乡塘 (略) 109号
法定代表人:崖巍巍
委托代理人:赵金雷
联系电话:*,*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略) 西乡塘区司法局2022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重)(项目编号:*-*-GXJC)。
三、质疑答复
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
我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贵所 (略) 西乡塘区司法局2022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项目编号:*-*-GXJC)的质疑函原件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针对贵所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
评标中,评审人员判定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响应,是错误的。投标文件中,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已经就本所、及本所人员没有违法行为、不涉及违法案件作出承诺。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服务参数第三条载明: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未受到任何违法处罚(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已经提交了承诺书,对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成立至今,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不涉及任何违法案件、没有受到违法处罚进行承诺,并在资格文件中提交了律所及全体 (略) 司法局年审合格的执业证书。证明目的就是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以上承诺 (略) 司法局年审合格的执业证书组成的应标文件,系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对招标文件中关于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的响应。该格式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供应商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是相符的。
2.根据采购人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3.符合性审查: 3.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响应文件中,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已作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不涉及任何违法案件、没有受到违法处罚的承诺,但是评审小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我方没有做出承诺,也没有要求我方对已作出的承诺进行说明,既不符合法规也符合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3.根据采购人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要求”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组成”、“商务文件组成”、“技术文件组成” 载明:承诺书不是必须提供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在评审中判定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响应文件符合性要求不符是跟招标文件相违背的。
4.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服务 参数第三条载明: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未受到任何违法处罚(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该条款与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4号)相违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第四款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第五款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理年度注册中,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受处罚不合格的,应不予年检。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在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交律所及全体 (略) 司法局年审合格的执业证书,即表明从未受过处罚。
质疑事项(一)答复:
贵所质疑的事项中“投标文件中,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已经就本所、及本所人员没有违法行为、不涉及违法案件作出承诺。”,与贵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承诺函》及《无违约行为承诺书》不相符,贵所的承诺中均未体现“及本所人员”的内容。
1.“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已经提交了承诺书”,但承诺书中未对“拟投入的法律顾问”进行承诺,评审小组并未对贵所的承诺书格式鉴定为不合格。
2.评审小组已鉴定贵所未“提供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未受到任何违法处罚承诺书”属于不响应的实质性要求。该鉴定是否属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况,由评审小组判定后可以不要求贵所进行说明。
3.响应文件各部分必须组成的材料和实质性条款必须响应并不能发生负偏离,这两个要求均分别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一节第3.5款“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和“4)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这两个要求并不相违背。
4.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条款“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未受到任何违法处罚(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与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4号) 不相违背。
故贵所该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
质疑事项2:
评标中,评审人员判定某律所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响应,并通过其资格、符合性审查,是错误的。
事实依据:
经查,2021 年7月5日, (略) 司法局作出的南司罚决[2021] 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某律所黄小逵律师作出的。该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并被主 (略) 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综上:评标中,评审人员判定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已经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响应,并通过其资格、符合性审查,是错误的、明显有失公平。
质疑事项(二)答复:
经核实,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在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无黄小逵此人,并在响应文件中提拱了“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未受到任何违法处罚”承诺书,符合实质性响应。故贵所该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所以上所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所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感谢贵所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广西建川 (略)
2022年9月22日
附件信息: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
地址: (略) 西乡塘 (略) 109号
法定代表人:崖巍巍
委托代理人:赵金雷
联系电话:*,*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略) 西乡塘区司法局2022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重)(项目编号:*-*-GXJC)。
三、质疑答复
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
我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贵所 (略) 西乡塘区司法局2022年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项目编号:*-*-GXJC)的质疑函原件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针对贵所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
评标中,评审人员判定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响应,是错误的。投标文件中,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已经就本所、及本所人员没有违法行为、不涉及违法案件作出承诺。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服务参数第三条载明: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未受到任何违法处罚(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已经提交了承诺书,对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成立至今,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不涉及任何违法案件、没有受到违法处罚进行承诺,并在资格文件中提交了律所及全体 (略) 司法局年审合格的执业证书。证明目的就是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以上承诺 (略) 司法局年审合格的执业证书组成的应标文件,系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对招标文件中关于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的响应。该格式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供应商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是相符的。
2.根据采购人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3.符合性审查: 3.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响应文件中,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已作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不涉及任何违法案件、没有受到违法处罚的承诺,但是评审小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我方没有做出承诺,也没有要求我方对已作出的承诺进行说明,既不符合法规也符合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3.根据采购人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具体要求”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组成”、“商务文件组成”、“技术文件组成” 载明:承诺书不是必须提供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在评审中判定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响应文件符合性要求不符是跟招标文件相违背的。
4.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服务 参数第三条载明: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未受到任何违法处罚(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该条款与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4号)相违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第四款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第五款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办理年度注册中,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受处罚不合格的,应不予年检。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在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交律所及全体 (略) 司法局年审合格的执业证书,即表明从未受过处罚。
质疑事项(一)答复:
贵所质疑的事项中“投标文件中,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已经就本所、及本所人员没有违法行为、不涉及违法案件作出承诺。”,与贵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承诺函》及《无违约行为承诺书》不相符,贵所的承诺中均未体现“及本所人员”的内容。
1.“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已经提交了承诺书”,但承诺书中未对“拟投入的法律顾问”进行承诺,评审小组并未对贵所的承诺书格式鉴定为不合格。
2.评审小组已鉴定贵所未“提供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未受到任何违法处罚承诺书”属于不响应的实质性要求。该鉴定是否属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情况,由评审小组判定后可以不要求贵所进行说明。
3.响应文件各部分必须组成的材料和实质性条款必须响应并不能发生负偏离,这两个要求均分别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第一节第3.5款“3)响应文件未提供任一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商务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和“4)商务条款中标“▲”的条款发生负偏离的或者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或者标明实质性的要求发生负偏离;”,这两个要求并不相违背。
4.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条款“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未受到任何违法处罚(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与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134号) 不相违背。
故贵所该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 :
质疑事项2:
评标中,评审人员判定某律所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响应,并通过其资格、符合性审查,是错误的。
事实依据:
经查,2021 年7月5日, (略) 司法局作出的南司罚决[2021] 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某律所黄小逵律师作出的。该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并被主 (略) 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综上:评标中,评审人员判定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已经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响应,并通过其资格、符合性审查,是错误的、明显有失公平。
质疑事项(二)答复:
经核实,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在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无黄小逵此人,并在响应文件中提拱了“拟投入的法律顾问未受到任何违法处罚”承诺书,符合实质性响应。故贵所该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所以上所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所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感谢贵所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广西建川 (略)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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