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江门农村 (略) (以下简称“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略) 新会区华 (略) (以下简称“ (略) ”)、 (略) 新会 (略) (以下简称“ (略) ”)为本行主 (略) 新 (略) 的关联方。本 (略) 授信19,*元; (略) 授信13,*元。
二、交易对手情况
(略) (略) 新会区会城镇冈州大道东86号,于1993年4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3,*元,企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锡忠。该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售:汽车、建筑材料、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金属制品、餐厨具;承接土石方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略) (略) 新会区会城镇民营工业园,于2004年9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美元,企 (略) (港澳台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邓剑强。该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不锈钢、金属制品、餐厨具、塑料制品、家用电器等。
三、定价政策
(略) 、 (略) 的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略) 、 (略) 分别授信19,*元、13,*元,各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62%、1.08%。
五、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本行第二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关联交易。
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均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本次重大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门农村 (略)
2022年9月22日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江门农村 (略) (以下简称“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略) 新会区华 (略) (以下简称“ (略) ”)、 (略) 新会 (略) (以下简称“ (略) ”)为本行主 (略) 新 (略) 的关联方。本 (略) 授信19,*元; (略) 授信13,*元。
二、交易对手情况
(略) (略) 新会区会城镇冈州大道东86号,于1993年4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3,*元,企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锡忠。该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售:汽车、建筑材料、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金属制品、餐厨具;承接土石方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略) (略) 新会区会城镇民营工业园,于2004年9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美元,企 (略) (港澳台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邓剑强。该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不锈钢、金属制品、餐厨具、塑料制品、家用电器等。
三、定价政策
(略) 、 (略) 的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略) 、 (略) 分别授信19,*元、13,*元,各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62%、1.08%。
五、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本行第二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关联交易。
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大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均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本次重大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门农村 (略)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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