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工程的公告庆资拆告字〔2022〕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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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工程的公告庆资拆告字〔2022〕第3号

当事人: (略) 华 (略)

经查明:当事人在北大街东侧,新华书店南侧建设的庆阳华兴商贸城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东南角建设125平方米一层临时商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工程;地下车库出入口北侧建设的196平方米二层舞台临时工程,超出批准期限未拆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的规定,于2022年3月17日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庆市自然资限拆决第7号),限当事人于2022年4月30日前予以自行拆除,并于当日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工程,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尽快拆除违法工程。

本公告发布十日后,如该违法工程仍未拆除,我局将按照化解政策转交西峰区化解办安排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略) 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7日

当事人: (略) 华 (略)

经查明:当事人在北大街东侧,新华书店南侧建设的庆阳华兴商贸城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东南角建设125平方米一层临时商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工程;地下车库出入口北侧建设的196平方米二层舞台临时工程,超出批准期限未拆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的规定,于2022年3月17日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庆市自然资限拆决第7号),限当事人于2022年4月30日前予以自行拆除,并于当日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工程,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尽快拆除违法工程。

本公告发布十日后,如该违法工程仍未拆除,我局将按照化解政策转交西峰区化解办安排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略) 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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