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工程的公告庆资拆告字〔2022〕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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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拆除违法工程的公告庆资拆告字〔2022〕第4号

当事人:西峰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查明:当事人在西 (略) 南侧、 (略) 东侧建设的西峰区温泉乡保障性住房及失地农民安置小区(福景家园)项目,在该项目用 (略) 绿地内未经规划审批建设临时用房7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工程。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22年3月1日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庆市自然资限拆决第3号),限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前拆除,并于当日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工程,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尽快拆除违法工程。

本公告发布十日后,如该违法工程仍未拆除,我局将按照化解政策转交西峰区化解办安排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略) 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7日

当事人:西峰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查明:当事人在西 (略) 南侧、 (略) 东侧建设的西峰区温泉乡保障性住房及失地农民安置小区(福景家园)项目,在该项目用 (略) 绿地内未经规划审批建设临时用房7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工程。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22年3月1日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庆市自然资限拆决第3号),限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前拆除,并于当日依法送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工程,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告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尽快拆除违法工程。

本公告发布十日后,如该违法工程仍未拆除,我局将按照化解政策转交西峰区化解办安排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略) 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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