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文旅发展中心主任朱君解读】组织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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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文旅发展中心主任朱君解读】组织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

【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文旅发展中心主任朱君解读】组织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二、承办机构

文化和旅游发展服务中心非遗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略) (省直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我省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五、服务流程

1.根据文化和旅游厅文件,向社会发布省级非遗项目申报信息;

2.有 (略) 、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申报,可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3.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

4.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申报要求的,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推荐名单;

5.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推荐名单;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

八、咨询方式

文化和旅游发展服务中心非遗股

咨询电话:0557-*

【区文化和旅游局党组成员、文旅发展中心主任朱君解读】组织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2.《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并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建议或者推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

3.《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第四块面第四条: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二、承办机构

文化和旅游发展服务中心非遗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略) (省直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我省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五、服务流程

1.根据文化和旅游厅文件,向社会发布省级非遗项目申报信息;

2.有 (略) 、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申报,可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3.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

4.申请材料齐全的,符合申报要求的,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推荐名单;

5.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推荐名单;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免费

八、咨询方式

文化和旅游发展服务中心非遗股

咨询电话: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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