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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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的公告

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按照《 (略) 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 (略) 申报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实施内容及资金用途。

一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

二是开展农畜产品初、深加工厂房建设,购置农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运销设备;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设施,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 (略) 场竞争力。

三是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站点,为农牧民提供物资采购、品牌注册、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综合性服务,拓宽产品销售渠道, (略) 场营销能力。

四是鼓励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

合作社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的,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二)支持对象

(略) 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适当向国家级、自治区级农牧民示范合作社倾斜,并支持多个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对开展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种植、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给予倾斜;列入扶持范围的农牧民合作社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19年-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合作社,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从事粮食生产的农牧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合作社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 (略) 区农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 (略) 区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项目资金。

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原则,适当支持。享受项目支持的合作社应配套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元。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合作社为小农牧户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可不配套项目资金。

2022年以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

二、申报时限

在2022年11月18 (略) 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合作社章程、相关制度及入社成员名单、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申报项目的决议、合作社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证明、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

三、项目审核

我局将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社进行遴选审核,结合国家补助资金总额的情况, (略) 具体补贴农牧民合作社的数量,原则上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差额推荐扶持主体。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特此公告

(略) 农牧和科技局

2022年10月18日

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按照《 (略) 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 (略) 申报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实施内容及资金用途。

一是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

二是开展农畜产品初、深加工厂房建设,购置农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运销设备;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设施,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 (略) 场竞争力。

三是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站点,为农牧民提供物资采购、品牌注册、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综合性服务,拓宽产品销售渠道, (略) 场营销能力。

四是鼓励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

合作社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的,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二)支持对象

(略) 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适当向国家级、自治区级农牧民示范合作社倾斜,并支持多个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对开展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种植、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给予倾斜;列入扶持范围的农牧民合作社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19年-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合作社,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从事粮食生产的农牧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合作社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 (略) 区农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 (略) 区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拨付项目资金。

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原则,适当支持。享受项目支持的合作社应配套项目资金,补助资金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元。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合作社为小农牧户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可不配套项目资金。

2022年以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

二、申报时限

在2022年11月18 (略) 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合作社章程、相关制度及入社成员名单、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申报项目的决议、合作社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证明、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

三、项目审核

我局将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社进行遴选审核,结合国家补助资金总额的情况, (略) 具体补贴农牧民合作社的数量,原则上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差额推荐扶持主体。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初审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特此公告

(略) 农牧和科技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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