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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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 (略) 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 (略) 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经研究,决定在《关 (略)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制定《 (略) 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

(略) 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 (略) 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略) 科技局组织实施,项目所需科研经费,全部由申报单位自筹。项目 (略) 企事业单位在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节能环保、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缉毒禁毒、标准化等社会发展领域开展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包括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立项、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项目按照“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 申报单位为在蚌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较强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自筹、配套相应的科研经费能落实到位等条件。

第六条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略) 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申报书》;课题组的相关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项目负责人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立项

第七条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1.项目具有创新性,研究内容符合科技计划 (略) 社会发展的需要;

2.项目科学可行,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定性定量清晰;

3.课题组成员构成合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能承担课题相关研究任务;

4.项目完成后成果能够推广或转化应用。

第八条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后,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成效、基础条件等,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清单,经局审议后确定立项清单。每年立项项目50项左右。

第四章实施

第九条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重大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略) 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报告,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五章 验收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完成半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年)。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无故不验收的,该项目将视为自动终止执行,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科技计划的资格。

第十一条 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验收证书》草本、相关附件(著作、论文、临床数据等)。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要求,对验收材料初审。通过初审的,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依据专家验收意见,形成"通过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需 (略) 科技成果系统完成在线登记。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进 (略) 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 (略) 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经研究,决定在《关 (略)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制定《 (略) 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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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 (略) 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略) 科技局组织实施,项目所需科研经费,全部由申报单位自筹。项目 (略) 企事业单位在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节能环保、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缉毒禁毒、标准化等社会发展领域开展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包括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立项、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项目按照“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 申报单位为在蚌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较强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自筹、配套相应的科研经费能落实到位等条件。

第六条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略) 科技创新指导类项目申报书》;课题组的相关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项目负责人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章立项

第七条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1.项目具有创新性,研究内容符合科技计划 (略) 社会发展的需要;

2.项目科学可行,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定性定量清晰;

3.课题组成员构成合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能承担课题相关研究任务;

4.项目完成后成果能够推广或转化应用。

第八条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后,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预期成效、基础条件等,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清单,经局审议后确定立项清单。每年立项项目50项左右。

第四章实施

第九条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重大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略) 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报告,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五章 验收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完成半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年)。对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无故不验收的,该项目将视为自动终止执行,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科技计划的资格。

第十一条 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验收证书》草本、相关附件(著作、论文、临床数据等)。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书要求,对验收材料初审。通过初审的,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依据专家验收意见,形成"通过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需 (略) 科技成果系统完成在线登记。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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