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
品目 | 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服务 | ||
采购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 ||
行政区域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公告时间 | 2022年10月31日15:07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07日 每日上午:9:00 至 12:00下午:14: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宁夏 (略) 招标二部开标厅(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2年11月11日15: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宁夏 (略) 招标二部开标厅(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 | ||
预算金额 | ¥8.*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潘明锐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兴庆区解放西街42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马丽萍0951-*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宁夏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正东面三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潘明锐* |
项目概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宁夏 (略) 招标二部(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1月11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JZC2022第243号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C0801-法律服务 | 1 |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 *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 |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宁财规发〔202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及宁财(采)发﹝2022﹞275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评审。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大型企业。(2)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3)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及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件《自治区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4)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3)供应商2022年1月至今(不含开标当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5)信用记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其投标主体的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及中国 (略) (http://**.cn/)查询结果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信用中国”网站无法查询的,以“信用中国(宁夏)”等地方分站查询为准);(6)供应商应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7)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0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夏 (略) 招标二部(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
方式:报名通过后
售价:¥*(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1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夏 (略) 招标二部开标厅(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
五、开启
时间:2022年11月11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夏 (略) 招标二部开标厅(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①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时至12时,14时至17时30分至宁夏 (略) 招标二部(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报名,报名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资格文件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写清项目名称及受托人联系方式,内容需含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章。报名通过后发放磋商文件。②请各潜在供应商在报名结束 (略) 网站“更正公告”栏。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更正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③各潜在供应商须提前协调疫情防控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对措施,需全程佩戴口罩,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最新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防疫工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地址: (略) 兴庆区解放西街426号
联系方式:马丽萍09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夏 (略)
地 址: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正东面三楼
联系方式:潘明锐*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明锐
电 话: *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
品目 | 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服务 | ||
采购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 ||
行政区域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公告时间 | 2022年10月31日15:07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07日 每日上午:9:00 至 12:00下午:14: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宁夏 (略) 招标二部开标厅(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2年11月11日15: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宁夏 (略) 招标二部开标厅(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 | ||
预算金额 | ¥8.*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潘明锐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兴庆区解放西街42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马丽萍0951-*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宁夏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正东面三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潘明锐* |
项目概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宁夏 (略) 招标二部(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1月11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JZC2022第243号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8.*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本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C0801-法律服务 | 1 | 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 *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 |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宁财规发〔202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及宁财(采)发﹝2022﹞275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报价评审。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大型企业。(2)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3)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及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件《自治区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4)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3)供应商2022年1月至今(不含开标当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亦可按照《宁财(采)发〔2021〕196号》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提供承诺书,格式及内容必须与文件规定一致,否则视为无效);(5)信用记录: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其投标主体的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及中国 (略) (http://**.cn/)查询结果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信用中国”网站无法查询的,以“信用中国(宁夏)”等地方分站查询为准);(6)供应商应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7)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0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夏 (略) 招标二部(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
方式:报名通过后
售价:¥*(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1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夏 (略) 招标二部开标厅(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
五、开启
时间:2022年11月11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夏 (略) 招标二部开标厅(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①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11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时至12时,14时至17时30分至宁夏 (略) 招标二部(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对面三楼)报名,报名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资格文件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写清项目名称及受托人联系方式,内容需含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章。报名通过后发放磋商文件。②请各潜在供应商在报名结束 (略) 网站“更正公告”栏。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更正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③各潜在供应商须提前协调疫情防控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对措施,需全程佩戴口罩,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最新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防疫工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地址: (略) 兴庆区解放西街426号
联系方式:马丽萍09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夏 (略)
地 址: (略) 金凤区宁安大街宝塔集团正东面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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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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