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医技综合楼家具采购(GXZC2022-G1-002186-CGZX)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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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广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医技综合楼家具采购(GXZC2022-G1-002186-CGZX)质疑答复书桂政采函〔2022〕251号


桂政采函〔2022〕251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西 (略)

地 址: (略)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265号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宋贻安

委托代理人:李 军 电话:*

本中心**日收到质疑人交来的《质疑函》,对广西医科大学 (略) 病房医技综合楼家具采购(GXZC2022-G1-*-CGZX)的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我司于**日正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但审查结果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而废标,无效理由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有投标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我公司递交的资信及商务文 (略) 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即免税证明),此证明真实有效,可随时到该税务部门查验真伪。在评标过程中, (略) 提供的免税证明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时,并未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我公可提供书面说明而直接废标,不符合评审制度,我公司认为并不能以此作为无效理由。并质疑评审过程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广西志光 (略) ,中标金额为*元。从各公司参标报价情况来看,中标金额明显过高,违背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质疑人请求对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

1.质疑人广西 (略) 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中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上未见有主管税务机关的盖章。

2.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对广西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没有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不予认可。

3.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采购人认为:我单位同意评标委员会意见。经查询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确认,从网站上直接下载、自助或自行打印,也必须加盖税务部门印章,方能证明材料的出处和真实性有效性。该质疑内容不属于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范围;本项目依程序合法开展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按评分办法选择采购产品的质量技术过硬、服务水平高、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较强的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4.广西志光 (略) 在对质疑的回复中称: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参加报价中也有更高价的投标人,质疑人只刻意强调了报价低的,明显刻意偏袒。

根据以上查明的情况,本中心认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广西志光 (略) 所投产品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得分排名第一。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的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医科大学 (略)


桂政采函〔2022〕251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西 (略)

地 址: (略)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265号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宋贻安

委托代理人:李 军 电话:*

本中心**日收到质疑人交来的《质疑函》,对广西医科大学 (略) 病房医技综合楼家具采购(GXZC2022-G1-*-CGZX)的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我司于**日正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但审查结果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而废标,无效理由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无纳税记录的应提供有投标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我公司递交的资信及商务文 (略) 所在地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即免税证明),此证明真实有效,可随时到该税务部门查验真伪。在评标过程中, (略) 提供的免税证明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时,并未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我公可提供书面说明而直接废标,不符合评审制度,我公司认为并不能以此作为无效理由。并质疑评审过程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人为广西志光 (略) ,中标金额为*元。从各公司参标报价情况来看,中标金额明显过高,违背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质疑人请求对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

1.质疑人广西 (略) 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截止之日前半年内投标人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中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上未见有主管税务机关的盖章。

2.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对广西 (略)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没有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不予认可。

3.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关于质疑事项,采购人认为:我单位同意评标委员会意见。经查询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确认,从网站上直接下载、自助或自行打印,也必须加盖税务部门印章,方能证明材料的出处和真实性有效性。该质疑内容不属于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范围;本项目依程序合法开展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按评分办法选择采购产品的质量技术过硬、服务水平高、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较强的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4.广西志光 (略) 在对质疑的回复中称: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参加报价中也有更高价的投标人,质疑人只刻意强调了报价低的,明显刻意偏袒。

根据以上查明的情况,本中心认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广西志光 (略) 所投产品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得分排名第一。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的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医科大学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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