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程“6·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程“6·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日12时30分许,一辆牌照号为贵A83154的汽车起重机在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工地内卸载钢构件的过程中,一根吊至距地约2米高度的钢构件从吊具中滑落砸向地面卸车工人,导致2名工人受伤,经送医救治后1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7.66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第493号令)之规定, (略) 人民政府成立了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6·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工程概况

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程,合同总造价*.11元,是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的一项专业分包工程。管架构件工程建设的廊架是用于放置室外管径较大的工艺管道和电气线路,属于“厂区内室外综合工程”的一部分。“厂区内室外综合工程” (略) 总承包建设完成,此次建设的廊架是“厂区内室外综合工程”的补充部分,由中铁 (略) 总承包(未签订正式合同), (略) 铭靓 (略) 专业分包,钢构件生产厂家为 (略) 。

总平面布置图

该工程为钢结构设施,设计总长45米,宽9米,高5米,此次运到施工场地的16根钢构件单根重800千克,长8.8米。施工建设地点位于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新建803厂房南侧,临近循环水站。

2.工程项目审批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该施工项目应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截止事故发生,该建设项目因贵州 (略) 与中铁 (略) 只达成口头协议,正式合同还在企业内部进行合法性审核之中,提交办理施工许可的资料尚未完善,所以暂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工程建设方:贵州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DPN1EXJ,法定代表人:张慧清,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注册地址: (略) 红花岗区汽贸大道青岗浪。经营范围:锂电池材料、锂电池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和销售;废旧电池拆解、循环与回收。

2.工程监理方:贵州航天工程 (略)

贵州航天工程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G,法定代表人:任剑,注册资本:300万(元),注册地址: (略) 汇川区大连路中段。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监理、城市园林绿化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凭专业资质并在专业资质有效期内经营)。)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4/1,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级。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3.工程总承包方:中铁 (略)

中铁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P,法定代表人为侯海,注册资本:60000万元,注册地址: (略) 一环路北一段432号。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管道、设备、锅炉安装,建筑水泥、预制构件和钢门窗构件制作、施工和机械修理;管道工程材料与设备销售、租赁;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0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4.专业分包方: (略) 铭靓 (略)

(略) 铭靓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N,法定代表人:李定华,注册资本:1000万,住所: (略) 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单元12层120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6〕*。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5.钢结构制作方: (略) 。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2;法定代表人:邓永亮;注册资本:*仟万元;住所: (略) 播州区龙坑街道谢家社区和平大道;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仪表仪器、电子配件、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机电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0〕00099【02】。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6.汽车起重机设备提供方及设备相关情况

贵A83154号驾驶员:董某,27岁,住址: (略) 安居区观音乡樟树湾村*组*号,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实际所有人(该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冯某财,董某与冯某财之间达成转让协议但未过户)、驾驶人、起重设备操作人。持B2机动车驾驶证,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629X;持建筑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汽车式起重机操作,证号:点击查看>>**。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品牌及型号为徐工牌XZJ5244JQZ16G,最大额定起重量×工作幅度为*kg×3m,外形尺寸(长×宽×高)为12210mm×2500mm×3250mm,车辆识别代号为LX6BPA24XEA*,出厂编号为4368,生产日期为2021年06月,制造单位为:徐州 (略) 。

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为个体经营,**日与四川 (略) 签订了《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合同期满后,该汽车起重机一直在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工地内零星作业至此次事故发生。

(三)事故现场核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工地内,该在建项目外围用围墙与已投入使用的一期项目和周边道路隔离,设置物流出入口(2号门卫)、临时出入口(3号门卫),因二期在建项目内有多家总承包单位,建 (略) 统一负责两个出入口的管理。事故现场无视频监控覆盖。

事故发生时,贵CF8008号钢构件运输车辆停驶于803厂房与循环水站之间的厂区主路上,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停于循环水站与空压站之间的厂区支路上,两车之间距地5米的空中横隔着前期已建设好的管架构件廊道。

现场勘察图

运输来的16根钢构件已卸载15根,放置于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后方的空地上,导致事故发生的最后一根钢构件在贵CF8008号运输车货厢内,距该钢构件中点0.2米处有明显吊具刮擦痕迹。

作业现场图

(四)卸货现场安全技术管理情况

1.卸货作业工人持证、技术交底情况

董某持建筑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汽车式起重机操作),杨某沙、杨某、杨某佑和胡某波无职业资格证件,开展吊装卸货工作前以上人员均未经岗前教育、未接受安全和技术交底。

2.卸货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技术指导情况

现场无安全监管人员,无技术人员。

(五)当地气象情况

**日,红花岗区深溪镇气温27℃-22℃,

阴,西南风1-2级,符合起重机械作业条件。

二、卸货作业准备、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卸货作业准备

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日书面下达《停工通知》,要求贵州容百锂电二期建设项目自6月23日18点至6月26日18点停止施工。 (略) 按照要求随即下达《工程暂停令》,通知场内施工各方自6月23日18点至6月26日18点停止施工。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场内施工各方按照《停工通知》《工程暂停令》的要求停工并安排人员值班, (略) 虽尚未进场开展施工,但也收到了《停工通知》《工程暂停令》。

6月23日下午, (略) 负责人邓某亮 (略) 管理人员周某生,商量将用于此次管架构件工程的钢构件于6月24日运至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双方约 (略) 负责运输钢构件至现场,并 (略) 召集几名卸货工人, (略) 负责卸货作业。随后, (略) 法人李某华安排周 (略) (略) 负责钢构件卸货工作,周某生电话联系隆某勇(深溪镇门窗师傅)委托其帮忙联系汽车起重机卸货并帮忙收货,隆某勇电话联系了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驾驶员董某参加24日在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卸钢构件工作。事故发生时,周某生正在成都到遵义的高铁上,尚未到达卸货现场。 (略) 未将钢构件24日要入场卸货情况 (略) 、 (略) 、 (略) 。

6月23日, (略) 总经理张某辉让杨某沙召集几个人第二天到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卸钢构件,杨某沙随即电话邀约杨某、杨某佑和胡某波3人来参加第二天的卸货工作。6月24日上午9:40左右,杨某沙等4人 (略) 管理的3号临时出入口(以下简称“3号出入口”)进入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工地。

6月24日上午10时,董某 (略) 管理的3号临时出入口进入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工地,并将停放在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开到隆某勇指定的卸货地点。

6月24日上午8:54分左右, (略) 联系的货车司机曾某驾驶贵CF8008号钢构件运输车辆通过3号出入口进入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工地。

通过3号出入口进入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工地参与钢构件交接工作的还有谭某富( (略) 送货员)、隆某勇、张某辉( (略) 总经理,事故发生前离开)。

贵CF8008运输车辆入场

(二)事故经过

6月24日上午10:00左右卸货作业开始,胡某波和杨某在贵CF8008号钢构件运输车辆上捆绑钢构件并指挥起吊,杨某沙、杨某佑在位于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车尾的钢构件放置位置配合堆放。货车上共有16根构件,前3吊采用汽车起重机司机董某提供的两根钢丝绳捆绑正常吊卸,之后卸货工人杨某、胡某波觉得进度较慢,便采用自己带来的一个卡吊链(吊具)采取“斜拉斜吊”钢构件方式卸货。在中午12:10分左右,当最后一根钢构件吊至距地约2米高度时,钢构件从吊具中滑落砸向地面卸车工人杨某、胡某波致2人受伤。

吊具位置测量 吊具及刮擦痕迹

(三)事故信息报告、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报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司机董某立即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往现场展开前期施救并将事故信息上报深溪镇人民政府、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点26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

深溪镇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成立了“6·24”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现场处置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治组、隐患排查组、善后工作组、舆情管控组和信访维稳组等 8个工作组,负责人员救治、信息报送、后勤保障、监测预警、善后处理和信访维稳等工作。深溪镇人民政府于12:50将事故信息电话上报向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接报后,红花岗区委副书记、区长冯俊峰立即组织区级应急、住建、公安等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区应急局于13:51将事故信 (略) 人民政府、市应急局。

接报后,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继 (略) 级应急、住建、公安等部门赶赴现场督导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

2.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企业立即联系死者胡某波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略) 全额垫付了赔偿金。同时,全力保障伤者的治疗资金及其后勤服务工作,经遵义医科 (略) 的检查诊治,伤者杨某已于 (略) 回家休养,目前恢复良好。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处置和善后工作迅速有效,未引发群体性事件,未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本次事故造成 1人死亡,1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核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7.66万元(附件3)。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汽车起重机相关作业人员在开展吊装作业过程中,采用不恰当的吊装方式和吊装器具,违反《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未安全文明作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停工通知》 (略) 《工程暂停令》要求,在没有接到“开工令”、没有报告建 (略) 、施工总承 (略) 和监 (略) 的情况下,擅自 (略) 运输钢构件进入停工现场并开展卸货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开展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未对卸货作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不足、措施不力引发事故。

2. (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程管理不到位, (略) 擅自将钢构件运输进场并开展卸货作业;对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出入口管控不到位,停工期间未阻止运输车辆、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场内实施钢构件卸货作业,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不足引发事故。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程“6·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胡某波,男,卸货作业工人。使用不合规吊装器具及吊装方式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安全生产类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董某,男,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实际所有人、驾驶人、起重设备操作人。对卸货工人使用不合规吊装器具及吊装方式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违反《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相关规定2实施吊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安全生产类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某华,男, (略) 法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略)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雷某,男, (略) 二期项目业主方项目负责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略)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略)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 (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略)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 (略) ,对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程管理不到位, (略) 擅自将工程材料运输进场卸载; (略) 达成口头协议后未及时组建项目部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略) 安全文明施工督促指导不力。

2. (略) ,对停工期间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场内安全巡查不到位,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不足。

3.深溪镇人民政府村建中心,对长期在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内停放并开展作业的多辆汽车起重机监管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细不实。

4.红花岗区建筑业服务中心,对长期在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内停放并开展作业的多辆汽车起重机监管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细不实。

八、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罗某彬,男, (略) 贵州容百锂电二期管架构件安装工程项目筹备组组长。未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略) 安全文明施工督促指导不力,建 (略) 依据企业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李某禄,男,深溪镇人民政府村建中心工作人员(公务员编制),牵头辖区在建工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细不实,建议由深溪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

3.李某飞,男,红花岗区建筑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事业编制),牵头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现场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细不实,建议由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略) 、 (略) 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疏漏,建议由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对其实施警示约谈。

2.红花岗区深溪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疏漏,建议责成其向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3.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有疏漏,建议责成其向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 (略) 要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程、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各项作业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落实。

(二) (略) 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督促分包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施工现场的监管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

(三) (略) 要强化施工现场巡视,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四) (略) 要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监管部门指令,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协调和场内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建设。

(五)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确保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针对此次事故中所暴露出的安全管理问题,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要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 期在建项目“6·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的通知(略)

2.关于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6·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延期的批示(略)

3.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略)

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

管架构件安装工程“6·24”一般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日


**日12时30分许,一辆牌照号为贵A83154的汽车起重机在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工地内卸载钢构件的过程中,一根吊至距地约2米高度的钢构件从吊具中滑落砸向地面卸车工人,导致2名工人受伤,经送医救治后1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7.66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第493号令)之规定, (略) 人民政府成立了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6·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查清了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工程概况

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程,合同总造价*.11元,是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的一项专业分包工程。管架构件工程建设的廊架是用于放置室外管径较大的工艺管道和电气线路,属于“厂区内室外综合工程”的一部分。“厂区内室外综合工程” (略) 总承包建设完成,此次建设的廊架是“厂区内室外综合工程”的补充部分,由中铁 (略) 总承包(未签订正式合同), (略) 铭靓 (略) 专业分包,钢构件生产厂家为 (略) 。

总平面布置图

该工程为钢结构设施,设计总长45米,宽9米,高5米,此次运到施工场地的16根钢构件单根重800千克,长8.8米。施工建设地点位于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新建803厂房南侧,临近循环水站。

2.工程项目审批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该施工项目应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截止事故发生,该建设项目因贵州 (略) 与中铁 (略) 只达成口头协议,正式合同还在企业内部进行合法性审核之中,提交办理施工许可的资料尚未完善,所以暂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工程建设方:贵州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DPN1EXJ,法定代表人:张慧清,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注册地址: (略) 红花岗区汽贸大道青岗浪。经营范围:锂电池材料、锂电池及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和销售;废旧电池拆解、循环与回收。

2.工程监理方:贵州航天工程 (略)

贵州航天工程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G,法定代表人:任剑,注册资本:300万(元),注册地址: (略) 汇川区大连路中段。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 (略) 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监理、城市园林绿化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凭专业资质并在专业资质有效期内经营)。)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4/1,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级。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3.工程总承包方:中铁 (略)

中铁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P,法定代表人为侯海,注册资本:60000万元,注册地址: (略) 一环路北一段432号。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管道、设备、锅炉安装,建筑水泥、预制构件和钢门窗构件制作、施工和机械修理;管道工程材料与设备销售、租赁;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0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4.专业分包方: (略) 铭靓 (略)

(略) 铭靓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N,法定代表人:李定华,注册资本:1000万,住所: (略) 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单元12层120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D*;资质类别及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6〕*。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5.钢结构制作方: (略) 。 (略) (以下简称“ (略) ”)成立于**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2;法定代表人:邓永亮;注册资本:*仟万元;住所: (略) 播州区龙坑街道谢家社区和平大道;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仪表仪器、电子配件、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机电设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JZ安许证字〔2020〕00099【02】。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6.汽车起重机设备提供方及设备相关情况

贵A83154号驾驶员:董某,27岁,住址: (略) 安居区观音乡樟树湾村*组*号,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实际所有人(该车辆行驶证登记为冯某财,董某与冯某财之间达成转让协议但未过户)、驾驶人、起重设备操作人。持B2机动车驾驶证,证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629X;持建筑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汽车式起重机操作,证号:点击查看>>**。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品牌及型号为徐工牌XZJ5244JQZ16G,最大额定起重量×工作幅度为*kg×3m,外形尺寸(长×宽×高)为12210mm×2500mm×3250mm,车辆识别代号为LX6BPA24XEA*,出厂编号为4368,生产日期为2021年06月,制造单位为:徐州 (略) 。

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为个体经营,**日与四川 (略) 签订了《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日至**日。合同期满后,该汽车起重机一直在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工地内零星作业至此次事故发生。

(三)事故现场核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工地内,该在建项目外围用围墙与已投入使用的一期项目和周边道路隔离,设置物流出入口(2号门卫)、临时出入口(3号门卫),因二期在建项目内有多家总承包单位,建 (略) 统一负责两个出入口的管理。事故现场无视频监控覆盖。

事故发生时,贵CF8008号钢构件运输车辆停驶于803厂房与循环水站之间的厂区主路上,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停于循环水站与空压站之间的厂区支路上,两车之间距地5米的空中横隔着前期已建设好的管架构件廊道。

现场勘察图

运输来的16根钢构件已卸载15根,放置于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后方的空地上,导致事故发生的最后一根钢构件在贵CF8008号运输车货厢内,距该钢构件中点0.2米处有明显吊具刮擦痕迹。

作业现场图

(四)卸货现场安全技术管理情况

1.卸货作业工人持证、技术交底情况

董某持建筑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汽车式起重机操作),杨某沙、杨某、杨某佑和胡某波无职业资格证件,开展吊装卸货工作前以上人员均未经岗前教育、未接受安全和技术交底。

2.卸货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技术指导情况

现场无安全监管人员,无技术人员。

(五)当地气象情况

**日,红花岗区深溪镇气温27℃-22℃,

阴,西南风1-2级,符合起重机械作业条件。

二、卸货作业准备、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卸货作业准备

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日书面下达《停工通知》,要求贵州容百锂电二期建设项目自6月23日18点至6月26日18点停止施工。 (略) 按照要求随即下达《工程暂停令》,通知场内施工各方自6月23日18点至6月26日18点停止施工。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场内施工各方按照《停工通知》《工程暂停令》的要求停工并安排人员值班, (略) 虽尚未进场开展施工,但也收到了《停工通知》《工程暂停令》。

6月23日下午, (略) 负责人邓某亮 (略) 管理人员周某生,商量将用于此次管架构件工程的钢构件于6月24日运至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临时堆放。双方约 (略) 负责运输钢构件至现场,并 (略) 召集几名卸货工人, (略) 负责卸货作业。随后, (略) 法人李某华安排周 (略) (略) 负责钢构件卸货工作,周某生电话联系隆某勇(深溪镇门窗师傅)委托其帮忙联系汽车起重机卸货并帮忙收货,隆某勇电话联系了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驾驶员董某参加24日在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卸钢构件工作。事故发生时,周某生正在成都到遵义的高铁上,尚未到达卸货现场。 (略) 未将钢构件24日要入场卸货情况 (略) 、 (略) 、 (略) 。

6月23日, (略) 总经理张某辉让杨某沙召集几个人第二天到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卸钢构件,杨某沙随即电话邀约杨某、杨某佑和胡某波3人来参加第二天的卸货工作。6月24日上午9:40左右,杨某沙等4人 (略) 管理的3号临时出入口(以下简称“3号出入口”)进入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工地。

6月24日上午10时,董某 (略) 管理的3号临时出入口进入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工地,并将停放在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开到隆某勇指定的卸货地点。

6月24日上午8:54分左右, (略) 联系的货车司机曾某驾驶贵CF8008号钢构件运输车辆通过3号出入口进入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工地。

通过3号出入口进入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施工工地参与钢构件交接工作的还有谭某富( (略) 送货员)、隆某勇、张某辉( (略) 总经理,事故发生前离开)。

贵CF8008运输车辆入场

(二)事故经过

6月24日上午10:00左右卸货作业开始,胡某波和杨某在贵CF8008号钢构件运输车辆上捆绑钢构件并指挥起吊,杨某沙、杨某佑在位于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车尾的钢构件放置位置配合堆放。货车上共有16根构件,前3吊采用汽车起重机司机董某提供的两根钢丝绳捆绑正常吊卸,之后卸货工人杨某、胡某波觉得进度较慢,便采用自己带来的一个卡吊链(吊具)采取“斜拉斜吊”钢构件方式卸货。在中午12:10分左右,当最后一根钢构件吊至距地约2米高度时,钢构件从吊具中滑落砸向地面卸车工人杨某、胡某波致2人受伤。

吊具位置测量 吊具及刮擦痕迹

(三)事故信息报告、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报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司机董某立即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往现场展开前期施救并将事故信息上报深溪镇人民政府、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点26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

深溪镇人民政府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成立了“6·24”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现场处置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治组、隐患排查组、善后工作组、舆情管控组和信访维稳组等 8个工作组,负责人员救治、信息报送、后勤保障、监测预警、善后处理和信访维稳等工作。深溪镇人民政府于12:50将事故信息电话上报向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接报后,红花岗区委副书记、区长冯俊峰立即组织区级应急、住建、公安等部门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区应急局于13:51将事故信 (略) 人民政府、市应急局。

接报后,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继 (略) 级应急、住建、公安等部门赶赴现场督导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

2.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企业立即联系死者胡某波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略) 全额垫付了赔偿金。同时,全力保障伤者的治疗资金及其后勤服务工作,经遵义医科 (略) 的检查诊治,伤者杨某已于 (略) 回家休养,目前恢复良好。

此次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处置和善后工作迅速有效,未引发群体性事件,未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本次事故造成 1人死亡,1人受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核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7.66万元(附件3)。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汽车起重机相关作业人员在开展吊装作业过程中,采用不恰当的吊装方式和吊装器具,违反《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未安全文明作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 (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停工通知》 (略) 《工程暂停令》要求,在没有接到“开工令”、没有报告建 (略) 、施工总承 (略) 和监 (略) 的情况下,擅自 (略) 运输钢构件进入停工现场并开展卸货作业;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开展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未对卸货作业人员开展岗前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不足、措施不力引发事故。

2. (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程管理不到位, (略) 擅自将钢构件运输进场并开展卸货作业;对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出入口管控不到位,停工期间未阻止运输车辆、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场内实施钢构件卸货作业,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不足引发事故。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程“6·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胡某波,男,卸货作业工人。使用不合规吊装器具及吊装方式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安全生产类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2.董某,男,贵A83154号汽车起重机实际所有人、驾驶人、起重设备操作人。对卸货工人使用不合规吊装器具及吊装方式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违反《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相关规定2实施吊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安全生产类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某华,男, (略) 法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略)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雷某,男, (略) 二期项目业主方项目负责人。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略)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略)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 (略)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略)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 (略) ,对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管架构件安装工程管理不到位, (略) 擅自将工程材料运输进场卸载; (略) 达成口头协议后未及时组建项目部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略) 安全文明施工督促指导不力。

2. (略) ,对停工期间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场内安全巡查不到位,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不足。

3.深溪镇人民政府村建中心,对长期在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内停放并开展作业的多辆汽车起重机监管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细不实。

4.红花岗区建筑业服务中心,对长期在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内停放并开展作业的多辆汽车起重机监管不到位,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细不实。

八、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罗某彬,男, (略) 贵州容百锂电二期管架构件安装工程项目筹备组组长。未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略) 安全文明施工督促指导不力,建 (略) 依据企业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李某禄,男,深溪镇人民政府村建中心工作人员(公务员编制),牵头辖区在建工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细不实,建议由深溪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

3.李某飞,男,红花岗区建筑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事业编制),牵头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现场安全质量监管工作。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细不实,建议由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略) 、 (略) 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疏漏,建议由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对其实施警示约谈。

2.红花岗区深溪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疏漏,建议责成其向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3.红花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有疏漏,建议责成其向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 (略) 要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程、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各项作业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有效落实。

(二) (略) 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督促分包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施工现场的监管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

(三) (略) 要强化施工现场巡视,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实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四) (略) 要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监管部门指令,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协调和场内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建设。

(五)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确保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针对此次事故中所暴露出的安全管理问题,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要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 期在建项目“6·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的通知(略)

2.关于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6·2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延期的批示(略)

3.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略)

红花岗区深溪镇容百锂电二期在建项目

管架构件安装工程“6·24”一般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