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为贵州省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即本项目第一个年度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4、转让标的物的数量、质量 (1)转让数量以转让方生产现场内所有粗、细灰库中实际收集到的粉煤灰、炉渣库中实际收到的炉渣为准,转让方不承担因设备缺陷、故障所导致的粉煤灰、炉渣产量减少的责任,不承担因煤质变化导致其质量发生相应变化的责任,也不承担粉煤灰、炉渣不能按时间进度进行均匀生产的责任。 (2)转让标的物在筛选前为粗灰、细灰及炉渣。近年来发电耗用煤炭的年平均灰份在36.34%左右波动,“一个承包年”35亿千瓦时发电量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约64.*吨。其中粉煤灰约57.*吨(占89.928%),炉渣约6.*吨(占9.99%)。 (3)转让方所采购的煤炭以方米内含10平方米);灰场排洪竖井的封堵。 (6)受让方负责所属检修维护范围内的零星土建维修工作( (略) );所属检修维护范围内的设施、设备(不含电气、热控系统)检修。 (7)转让方灰场内有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 (略) 下段园区内有1个钢板储存库资产属上期合同方习 (略) ( (略) )所有。本次转让有效期内转让方不提供粉煤灰中转仓储设施及储存库房建设用地。 (8)受让方须采取措施确保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特殊原因(指:1、春节前后共计40天;2、双机运行)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可以将粉煤灰、炉渣转运至灰场临时储存,临时堆放期不超过二个月,堆放总量不得超过年承包总量的20%。在粉煤灰、炉渣临时堆放期满后,如受让方拖延外运粉煤灰、炉渣或继续堆放粉煤灰、炉渣,受让方须承担5000元/天的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若受让方需租用转让方的分选系统,需另行支付租用费,租用费按转让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一个承包年价格付费包干使用。 (10)受让方在使用转让方的生产工具、设备、场地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若受让方租用习 (略) 建设的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库, (略) 支付租赁费用,还需向转让方支付2.*元/年(含6%税率)管理费及占用地块费用(按转让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付费)。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收取的其他税、费等由受让方另行承担。 (12)若受让方需租用转让方的#12磅秤等,需另行付费,费用按转让方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付费。 (13)分选系统租用费、灰场内的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库管理费、习 (略) 6个粉煤灰钢板储存库占用土地使用费及#12磅秤租用费等,第一个年度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后续四个承包年的租用费在该承包年合同开始时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每个承包年租用费逾期未足额交纳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标的物的装卸、运输和使用要求 (1)受让方选择的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环保、交通、安全等相关政策要求。 (2)受让方只能在干灰库、渣仓装载粉煤灰和炉渣,运输车辆在厂区内只能按转让方指 (略) 线行驶,时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 (3)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转让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无关。若有环保罚款,则从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罚款金额。 (4)受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之前须签订《贵州省习水 (略) 粉煤灰、炉渣包干收购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贵州省习水 (略)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否则转让方有权拒绝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受让方必须委派授权代表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该授权代表应具有解决和处理与粉煤灰、炉渣转让相关问题的权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管理资质。同时,受让方必须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保洁人员和两名设备维护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在转让方登记备案。受让方未按要求配备相关人员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 14、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照第一个年度成交价的5%支付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 15、本次标的踏勘时间为公告期间工作时间内。 16、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