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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修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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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修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修订《新增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市医疗保障局,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29号)于2020年12月印发,该办法明确了新增项目内涵,界定了立项准则,规范了申报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结合新增项目受理工作实际,现就新增项目受理程序和项目转归(即试行项目转正式项目)等方面事项做如下修订。

一、申报新增价格项目材料

(一)新增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准入(许可)及规范性确认材料;

(三)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核意见,同级或 (略) 出具的项目伦理审查结论;

(四)医疗机构对相关医疗技术内部审核意见(包括临床科室对该医疗技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医务部门审核意见和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五)新增项目创新性报告,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拟定价格3000元以上的申报项目,须同时提交卫生经济学评价报告或已开展项目的临床效果价值比较报告;

(六)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相关物耗及参考成本,以及与服务收费相关的必要资料,包 (略) 级及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销企业经营许可证、专利证书等。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耗材、试剂等原始票据复印件(包括财务发票或购买合同、报关单、进货完税凭证及出入库单或其他可以表明有效价格的凭证等);

(七)新 (略) 份已公布价格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新增项目审核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增项目审核工作组、专家论证组和监督组。

新增项目审核工作组由自治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经办服务中心、监控信息中心人员组成。按工作分工由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牵头,新增项目审核工作组相关处室、中心协同,具体承担新增项目申报受理、初步审核、现场调研、专家抽取、专家论证、经济评价、会议组织等工作,形成拟新增项目清单。

专家论证组从自治区医疗保障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提交的拟新增项目进行审核论证。专家组组长按照规定程序产生,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监督组由局机关纪委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新增项目初审、论证工作进行监督。

三、新增项目受理时限

每年3月和9月为集中受理申报时间,非集中受理时段提交的新增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新增项目原则上每年出台两批次,遇有特殊情况,两批次可合并处理,提高受理审批效率。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组团式”帮 (略) 在输出地或帮扶地已开展,但未列入我区项目规范的新增项目,以及符合《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快速受理情形的新增项目可随时申报,不受集中审核周期的限制。

(一)新增项目受理要求及时限(3月、9月底前)。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负 (略) 医保部门及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流转至自治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初审。

(二)新增项目初审及时限(4月、10月底前)。自治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负责初审阶段工作。重点对项目要素进行快速审核,确定是否直接受理、驳回或者要求补充信息,确定进一步办理的具体方式,并自收到办公室转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关医 (略) 医保部门。

需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自治区医保局将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详见附件2),医疗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完整,逾期未提交的,按未通过初审处理。未通过审核的项目,自治区医保局将出具《不予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3)。自同一批审核通过项目正式公布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三)实地调研及完成时限(5月、11月底前)。由自治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牵头,相关处、室(中心)配合,组成调研组开展实地调研。医疗机构项目申报负责人要阐明申报新增项目必要性、经济性和创新性,配合完成调研阶段工作内容。调研阶段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专家论证及完成时限(6月中旬、12月中旬前)。调研组成员研究各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并提出立项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征求意见稿。局价格招采处组织各领域专家集体研究,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征求意见稿。

(五)集体审议及完成时限(7月中旬、1月中旬前)。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于5个工作日内将拟新增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议。提请审议同时附加专家论证原始材料。经集体审议通过后,通过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上报备案阶段(8月、2月前)。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告国家医保局。

(七)签发阶段(8月、2月前)。根据国家医保局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

四、专家论证原则及程序

(一)专家参加论证应作出无利益冲突声明,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并自觉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

(二)专家论证内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已开展项目相比,立项的安全性、有效性、先进性,与已开展项目是否存在替代关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成本测算、基本人力投入是否科学合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项目要素是否准确规范;其它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医学专业问题。卫生经济专家、价格、医保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收费的经济性、公平性进行论证,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实名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专家论证会议程序: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专家论证内容和要求;医疗机构项目申报负责人陈述项目的基本情况,解答专家质询;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独立出具“建议立项”或“不建议立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论证会后,自治区医保局负责汇总专家论证结果,并将论证过程及论证结果提请集体审议。

五、试行期满后价格项目转归

(一)提交转归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内,由原申报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转归申请。报送《宁夏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申请表》(附件3)和相关补充材料。

(二)建议转归类别。经临床证明达到预期诊疗效果、价格合理、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诊疗范围的项目,可申请纳入政府指导价项目管理。对于疗效好、市场竞争充分、价格相对 (略) 场需求的项目, (略) 场调节价项目管理。

(三)论证转归项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拟转归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的原则和程序按照新增项目论证程序执行。

(四)审核转归项目。参考专家论证意见,提请新增项目审核组对转归申请进行审核。获准转归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文公布实施。

(五)确定转归类别。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后,制定项目正式价格。 (略) 场调节价管理的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项目价格。未获准转归的项目,试行期满后自动废止。

(六)医保支付政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项目试行期满经评估转归后,可按程序向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其他修订事项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29号)中第十六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正式公布的新增项目适用于辖区内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修改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正式公布的新增项目适用于辖区内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申请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2012版以及国家医保局编码贯标项目库收录项目)的项目(即新开展项目)价格,除不需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准入(许可)及规范性确认材料外,其他事项及立项标准均按照新增项目要求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29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

2.补充材料通知书及附表

3.不予立项通知书及附表

4.宁夏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申请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2:补充资料通知书.docx

附件3:不予立项通知书.docx

附件4: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申请表.docx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修订《新增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市医疗保障局,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29号)于2020年12月印发,该办法明确了新增项目内涵,界定了立项准则,规范了申报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结合新增项目受理工作实际,现就新增项目受理程序和项目转归(即试行项目转正式项目)等方面事项做如下修订。

一、申报新增价格项目材料

(一)新增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准入(许可)及规范性确认材料;

(三)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核意见,同级或 (略) 出具的项目伦理审查结论;

(四)医疗机构对相关医疗技术内部审核意见(包括临床科室对该医疗技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医务部门审核意见和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五)新增项目创新性报告,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拟定价格3000元以上的申报项目,须同时提交卫生经济学评价报告或已开展项目的临床效果价值比较报告;

(六)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相关物耗及参考成本,以及与服务收费相关的必要资料,包 (略) 级及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销企业经营许可证、专利证书等。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耗材、试剂等原始票据复印件(包括财务发票或购买合同、报关单、进货完税凭证及出入库单或其他可以表明有效价格的凭证等);

(七)新 (略) 份已公布价格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新增项目审核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增项目审核工作组、专家论证组和监督组。

新增项目审核工作组由自治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基金监管处、经办服务中心、监控信息中心人员组成。按工作分工由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牵头,新增项目审核工作组相关处室、中心协同,具体承担新增项目申报受理、初步审核、现场调研、专家抽取、专家论证、经济评价、会议组织等工作,形成拟新增项目清单。

专家论证组从自治区医疗保障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提交的拟新增项目进行审核论证。专家组组长按照规定程序产生,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监督组由局机关纪委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新增项目初审、论证工作进行监督。

三、新增项目受理时限

每年3月和9月为集中受理申报时间,非集中受理时段提交的新增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新增项目原则上每年出台两批次,遇有特殊情况,两批次可合并处理,提高受理审批效率。

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组团式”帮 (略) 在输出地或帮扶地已开展,但未列入我区项目规范的新增项目,以及符合《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快速受理情形的新增项目可随时申报,不受集中审核周期的限制。

(一)新增项目受理要求及时限(3月、9月底前)。自治区医保局办公室负 (略) 医保部门及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流转至自治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初审。

(二)新增项目初审及时限(4月、10月底前)。自治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负责初审阶段工作。重点对项目要素进行快速审核,确定是否直接受理、驳回或者要求补充信息,确定进一步办理的具体方式,并自收到办公室转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关医 (略) 医保部门。

需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自治区医保局将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详见附件2),医疗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完整,逾期未提交的,按未通过初审处理。未通过审核的项目,自治区医保局将出具《不予立项通知书》(详见附件3)。自同一批审核通过项目正式公布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三)实地调研及完成时限(5月、11月底前)。由自治区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牵头,相关处、室(中心)配合,组成调研组开展实地调研。医疗机构项目申报负责人要阐明申报新增项目必要性、经济性和创新性,配合完成调研阶段工作内容。调研阶段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专家论证及完成时限(6月中旬、12月中旬前)。调研组成员研究各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并提出立项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征求意见稿。局价格招采处组织各领域专家集体研究,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征求意见稿。

(五)集体审议及完成时限(7月中旬、1月中旬前)。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于5个工作日内将拟新增项目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议。提请审议同时附加专家论证原始材料。经集体审议通过后,通过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上报备案阶段(8月、2月前)。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告国家医保局。

(七)签发阶段(8月、2月前)。根据国家医保局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

四、专家论证原则及程序

(一)专家参加论证应作出无利益冲突声明,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并自觉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

(二)专家论证内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已开展项目相比,立项的安全性、有效性、先进性,与已开展项目是否存在替代关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成本测算、基本人力投入是否科学合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项目要素是否准确规范;其它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医学专业问题。卫生经济专家、价格、医保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收费的经济性、公平性进行论证,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实名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专家论证会议程序: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专家论证内容和要求;医疗机构项目申报负责人陈述项目的基本情况,解答专家质询;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独立出具“建议立项”或“不建议立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论证会后,自治区医保局负责汇总专家论证结果,并将论证过程及论证结果提请集体审议。

五、试行期满后价格项目转归

(一)提交转归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内,由原申报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转归申请。报送《宁夏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申请表》(附件3)和相关补充材料。

(二)建议转归类别。经临床证明达到预期诊疗效果、价格合理、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诊疗范围的项目,可申请纳入政府指导价项目管理。对于疗效好、市场竞争充分、价格相对 (略) 场需求的项目, (略) 场调节价项目管理。

(三)论证转归项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拟转归的项目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的原则和程序按照新增项目论证程序执行。

(四)审核转归项目。参考专家论证意见,提请新增项目审核组对转归申请进行审核。获准转归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文公布实施。

(五)确定转归类别。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履行相关定价程序后,制定项目正式价格。 (略) 场调节价管理的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项目价格。未获准转归的项目,试行期满后自动废止。

(六)医保支付政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间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项目试行期满经评估转归后,可按程序向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其他修订事项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29号)中第十六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正式公布的新增项目适用于辖区内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修改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正式公布的新增项目适用于辖区内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申请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2012版以及国家医保局编码贯标项目库收录项目)的项目(即新开展项目)价格,除不需提交卫生健康部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准入(许可)及规范性确认材料外,其他事项及立项标准均按照新增项目要求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事项仍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29号)执行。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

2.补充材料通知书及附表

3.不予立项通知书及附表

4.宁夏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申请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2:补充资料通知书.docx

附件3:不予立项通知书.docx

附件4:自治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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