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石台县三合水库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石台县三合水库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石台县水利局:
《石台县水利局关于申请办理石台县三合水库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石水〔2022〕14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石台县三合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020-*-76-01-
*)列入《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皖水规计〔2021〕86号)及《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池政办〔2021〕17号),由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对解决周边人畜生活饮水及农业生产灌溉用水问题,缓解农业干旱,提升区域防洪能力,缓解水库下游防洪压力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1.9106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7857公顷(不含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1249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用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该项目批准机关为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审查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八、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日。
**日
石台县水利局:
《石台县水利局关于申请办理石台县三合水库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石水〔2022〕14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石台县三合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020-*-76-01-
*)列入《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皖水规计〔2021〕86号)及《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池政办〔2021〕17号),由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对解决周边人畜生活饮水及农业生产灌溉用水问题,缓解农业干旱,提升区域防洪能力,缓解水库下游防洪压力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1.9106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7857公顷(不含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1249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用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该项目批准机关为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审查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八、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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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水利局:
《石台县水利局关于申请办理石台县三合水库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石水〔2022〕14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石台县三合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020-*-76-01-
*)列入《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皖水规计〔2021〕86号)及《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池政办〔2021〕17号),由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对解决周边人畜生活饮水及农业生产灌溉用水问题,缓解农业干旱,提升区域防洪能力,缓解水库下游防洪压力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1.9106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7857公顷(不含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1249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用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该项目批准机关为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审查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八、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日。
**日
石台县水利局:
《石台县水利局关于申请办理石台县三合水库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石水〔2022〕14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石台县三合水库工程(项目代码:2020-*-76-01-
*)列入《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皖水规计〔2021〕86号)及《 (略) 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池政办〔2021〕17号),由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对解决周边人畜生活饮水及农业生产灌溉用水问题,缓解农业干旱,提升区域防洪能力,缓解水库下游防洪压力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1.9106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7857公顷(不含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1249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用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该项目批准机关为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审查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八、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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