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土地权属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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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土地权属意见的公告

**日,通什镇什保村委会番文村民小组,向我局提交《关于要求重新确认番文村部分水田权属的申请》,要求将位于原通什广播电视中心发射台用地道路的北侧和番文村已发证地号*地块夹缝的209.69平方米的地块,依法确权给番文村民小组所有。

经查, 2015 (略) 农业局分别给予通什镇什保村委会番文村村民黄向光、郑木理、黄达仁、黄林荣颁发《农业承包经营权证》,证载范围内还有面积209.69平方米地块未确权给番文村民小组。具体情况分别为1. 黄向光《农业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地块编号*包含有24平方米。2. 郑木理《农业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地块编号*包含有47.37平方米。3.黄达仁《农业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地块编号*包含有40.08平方米。4.黄林荣《农业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地块编号*包含有98.24平方米。

根据《 (略) 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下列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一)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的规定。我局拟将该209.69平方米地块,确权给番文村民小组所有,现将核定该宗地的所有权人和界线范围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申请人、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异议,并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异议的,将视为无异议。

公告期满,申请人、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核 (略) 人民政府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050附件:示意图.pdf

2.农业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联系地址: (略) 通什镇河北东路7号

联系人:赖义永 ??联系电话:*

**日,通什镇什保村委会番文村民小组,向我局提交《关于要求重新确认番文村部分水田权属的申请》,要求将位于原通什广播电视中心发射台用地道路的北侧和番文村已发证地号*地块夹缝的209.69平方米的地块,依法确权给番文村民小组所有。

经查, 2015 (略) 农业局分别给予通什镇什保村委会番文村村民黄向光、郑木理、黄达仁、黄林荣颁发《农业承包经营权证》,证载范围内还有面积209.69平方米地块未确权给番文村民小组。具体情况分别为1. 黄向光《农业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地块编号*包含有24平方米。2. 郑木理《农业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地块编号*包含有47.37平方米。3.黄达仁《农业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地块编号*包含有40.08平方米。4.黄林荣《农业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地块编号*包含有98.24平方米。

根据《 (略) 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下列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一)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的规定。我局拟将该209.69平方米地块,确权给番文村民小组所有,现将核定该宗地的所有权人和界线范围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申请人、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异议,并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异议的,将视为无异议。

公告期满,申请人、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核 (略) 人民政府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050附件:示意图.pdf

2.农业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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