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解读文本: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一、制订目的
我市规范性文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细则》(江交局〔2020〕41号)于2022年8月到期失效。为进 (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管理行为, (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 (略) 场持续稳定,结合到期修订的需要,市交通运输局修订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适用范围
《细则》 (略) 管及县管公路水运工程属于必须招标且在招标审批(核准)意见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内容概述
《细则》共二十八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投标的专家管理、投诉处理、信用评价使用及实施时间。
五、主要内容说明
(一)规范招标文件备案管理
一是招标文件报备时,应同时附上项目经审核的清单预算,否则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二是招标人修改范本条款的,应在报备文件中作出说明,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仅对作出说明的条款进行备案。三是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健全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远程视频监督,避免和减少人为干预,降低廉政风险。同时应按照“双随机”原则,每年两次,每次抽取不低于3%的所辖项目进行复查。
(三)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管理
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实行监管分离,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港口航道管理机构的机关工作人员、招标人的上级主管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本单位管理项目的评标工作。
(四)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明确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年度信用评价的4类情形。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使用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日期
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制订目的
我市规范性文件《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细则》(江交局〔2020〕41号)于2022年8月到期失效。为进 (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管理行为, (略)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 (略) 场持续稳定,结合到期修订的需要,市交通运输局修订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适用范围
《细则》 (略) 管及县管公路水运工程属于必须招标且在招标审批(核准)意见范围内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内容概述
《细则》共二十八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备案、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投标的专家管理、投诉处理、信用评价使用及实施时间。
五、主要内容说明
(一)规范招标文件备案管理
一是招标文件报备时,应同时附上项目经审核的清单预算,否则不予办理备案手续。二是招标人修改范本条款的,应在报备文件中作出说明,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仅对作出说明的条款进行备案。三是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健全招标投标监管机制
(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远程视频监督,避免和减少人为干预,降低廉政风险。同时应按照“双随机”原则,每年两次,每次抽取不低于3%的所辖项目进行复查。
(三)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管理
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实行监管分离,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港口航道管理机构的机关工作人员、招标人的上级主管单位人员不得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本单位管理项目的评标工作。
(四)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明确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年度信用评价的4类情形。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使用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信用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日期
自**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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