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销售短视频平台“刷量”商品,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站销售短视频平台“刷量”商品,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着网络产业和电商购物的发展,“刷单炒信”“刷量增粉”“虚假评论”成为互联网领域多发的违法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刷量”行为成功实施作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标准。近日,北京 (略) 却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刷量”案件。
该案中,虽然行为人实施的“刷量”行为尚未完成, (略) 在分析了平台进行维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 (略)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损害”认定有误,进而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认定被诉网站上销售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的“刷量”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侵权人承担权利人的维权合理开支。
针对短视频平台售卖“刷量”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略) (简称“快手公司”)系快手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2021年,快手公 (略) 起诉称, (略) 雨虹 (略) 部(简称“ (略) 部”)在其运营的被诉网站实施的为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提供“快手-快刷双击100个”等“刷量”商品的行为, (略) 在快手短视频平台构建的经营体系,可能造成用户对快手短视频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略) 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诉网站截图。图源:北京 (略)
(略) 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反映出来的播放量和点赞量变化情况,尚不足以 (略) 部实施了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虚假增长短视频播放量、点赞量等的“刷量”服务,快手公司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略) 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快手公司不服,向北京 (略) 上诉称:虽然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通过被诉网站成功地进行了“刷量”行为,但由于被诉网站上“快手-快刷双击100个”等“刷量”商品的存在,消费者在浏览到被诉网站上的相关服务时即可能对快手短视频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略) 利益受损,故针对“刷量”行为的经营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 (略) :涉案网站售卖“刷量”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 (略) 经审理认为,针对被诉网站上经营“刷量”商品的行为,根据其商品的介绍,表明“刷量”商品能够帮助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获得虚假的播放量等流量数据,从法律规定的文义判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构成一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条款。
对于网站经营者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第一,通过被诉网站销售的“快手-快刷双击100个”等商品进行“刷量”的快手短视频平台相关用户就是本条规定中的“其他经营者”,他们通过购买“刷量”产品的方式进行“刷量”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略) 部作为提供帮助的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营者”。
第二,快手公司作为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其基于点赞、评论及播放量等流量数据享有的商业利益亦会受到虚假“刷量”行为的危害。在被诉行为系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被诉网站上的“刷量”商品随时可能被购买,且被诉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 (略) 针对被诉网站上销售“刷量”商品的行为采取取证购买、提起诉讼等行为既正当又合理。因此,快手公司为此而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应当属 (略) 部的被诉行为而造成的损害。
综上,北京 (略)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略) 部在本案二审期间已经注销,故并判令其经营 (略) 的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释法:“损害”还包括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损害
北京 (略) 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万超解释,平台针对运营并销售网络“刷量”商品行为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构成一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条款。 (略) 依照法条规定,分别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的“经营者”以及对平台是否构成受到损害的“他人”进行了认定。
虽然涉案“刷量”行为未实际造成“刷量”的后果, (略)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损害”不仅包括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还包括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损害。即使未发生直接损害,受害人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开支,也是本条之下应予赔偿的“损害”。
为此,法院阐述,被诉网站上销售的“快手-快刷双击100个”等商品均包含“快手”字样,说明被诉行为系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 (略) 取证行为发生时,被诉网站持续保持正常运营的状态,被诉网站明确显示有“部分业务30分钟之内开刷”等内容,被诉网站上的“快手-快刷双击100个”等商品也是随时可能被购买;在被诉网站上的“刷量”商品可能导致部分经营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具有违法性。
因此,快手公司针对被诉网站运营并销售“刷量”软件商品的行为采取取证购买、提起诉讼等行为既正当又合理。故快手公司为此而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应当属 (略) 部的被诉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在此基础上, (略) 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校对 吴兴发
随着网络产业和电商购物的发展,“刷单炒信”“刷量增粉”“虚假评论”成为互联网领域多发的违法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以“刷量”行为成功实施作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标准。近日,北京 (略) 却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刷量”案件。
该案中,虽然行为人实施的“刷量”行为尚未完成, (略) 在分析了平台进行维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 (略)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损害”认定有误,进而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认定被诉网站上销售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的“刷量”商品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侵权人承担权利人的维权合理开支。
针对短视频平台售卖“刷量”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略) (简称“快手公司”)系快手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2021年,快手公 (略) 起诉称, (略) 雨虹 (略) 部(简称“ (略) 部”)在其运营的被诉网站实施的为快手短视频平台用户提供“快手-快刷双击100个”等“刷量”商品的行为, (略) 在快手短视频平台构建的经营体系,可能造成用户对快手短视频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略) 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诉网站截图。图源:北京 (略)
(略) 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反映出来的播放量和点赞量变化情况,尚不足以 (略) 部实施了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虚假增长短视频播放量、点赞量等的“刷量”服务,快手公司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略) 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快手公司不服,向北京 (略) 上诉称:虽然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通过被诉网站成功地进行了“刷量”行为,但由于被诉网站上“快手-快刷双击100个”等“刷量”商品的存在,消费者在浏览到被诉网站上的相关服务时即可能对快手短视频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略) 利益受损,故针对“刷量”行为的经营行为本身即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 (略) :涉案网站售卖“刷量”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 (略) 经审理认为,针对被诉网站上经营“刷量”商品的行为,根据其商品的介绍,表明“刷量”商品能够帮助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获得虚假的播放量等流量数据,从法律规定的文义判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构成一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条款。
对于网站经营者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第一,通过被诉网站销售的“快手-快刷双击100个”等商品进行“刷量”的快手短视频平台相关用户就是本条规定中的“其他经营者”,他们通过购买“刷量”产品的方式进行“刷量”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略) 部作为提供帮助的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营者”。
第二,快手公司作为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其基于点赞、评论及播放量等流量数据享有的商业利益亦会受到虚假“刷量”行为的危害。在被诉行为系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被诉网站上的“刷量”商品随时可能被购买,且被诉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情况下, (略) 针对被诉网站上销售“刷量”商品的行为采取取证购买、提起诉讼等行为既正当又合理。因此,快手公司为此而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应当属 (略) 部的被诉行为而造成的损害。
综上,北京 (略)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略) 部在本案二审期间已经注销,故并判令其经营 (略) 的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释法:“损害”还包括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损害
北京 (略) 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万超解释,平台针对运营并销售网络“刷量”商品行为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构成一个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条款。 (略) 依照法条规定,分别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的“经营者”以及对平台是否构成受到损害的“他人”进行了认定。
虽然涉案“刷量”行为未实际造成“刷量”的后果, (略)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损害”不仅包括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还包括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损害。即使未发生直接损害,受害人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开支,也是本条之下应予赔偿的“损害”。
为此,法院阐述,被诉网站上销售的“快手-快刷双击100个”等商品均包含“快手”字样,说明被诉行为系针对快手短视频平台的用户; (略) 取证行为发生时,被诉网站持续保持正常运营的状态,被诉网站明确显示有“部分业务30分钟之内开刷”等内容,被诉网站上的“快手-快刷双击100个”等商品也是随时可能被购买;在被诉网站上的“刷量”商品可能导致部分经营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具有违法性。
因此,快手公司针对被诉网站运营并销售“刷量”软件商品的行为采取取证购买、提起诉讼等行为既正当又合理。故快手公司为此而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应当属 (略) 部的被诉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在此基础上, (略) 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校对 吴兴发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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