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质量问题通报批评及失信记分事先告知书(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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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质量问题通报批评及失信记分事先告知书(河北诚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 (略) :

海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海南州科莱德新型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核,经核查,发现你单位作为编制单位编制的该环评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析不清晰,除次汗素村外,对评价范围内其他影响目标均未介绍及分析。

2、环境质量现状中,项目特征因子非*烷总烃监测及评价方法中,存在适用标准错误。

3、有机废气收集及“UV光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措施,在处理效率仅为24%即达标,此措施的可行性依据不足。

4、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对恰卜恰河的表述不符合实际;项目污水产生量数据计算不可信。

5、未明确项目环保投资的具体内容,使得项目环保措施的落实不确定。

以上事实有《海南州科莱德新型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共和县生态环境局关于海南州科莱德新型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为凭。

你单位负责编制的上述报告表出现质量问题,该情况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日

河北 (略) :

海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海南州科莱德新型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核,经核查,发现你单位作为编制单位编制的该环评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1、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析不清晰,除次汗素村外,对评价范围内其他影响目标均未介绍及分析。

2、环境质量现状中,项目特征因子非*烷总烃监测及评价方法中,存在适用标准错误。

3、有机废气收集及“UV光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措施,在处理效率仅为24%即达标,此措施的可行性依据不足。

4、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对恰卜恰河的表述不符合实际;项目污水产生量数据计算不可信。

5、未明确项目环保投资的具体内容,使得项目环保措施的落实不确定。

以上事实有《海南州科莱德新型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共和县生态环境局关于海南州科莱德新型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为凭。

你单位负责编制的上述报告表出现质量问题,该情况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七)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的;(十)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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