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统一开放、 (略) 场环境, (略) 场监管系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略) 场监管局查处铜陵某酒店虚假宣传案
**日, (略) 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铜陵某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酒店张贴的“千岛湖鱼头”等菜品宣传画上标示有“调节内分泌功能、增强体质、增加人体抵抗病毒的能力及对清理和软化血管、降血脂、降血压以及健脑、延缓衰老都有很好的作用”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今年5月份在店堂内张贴上述宣传画,属于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略) 场监 (略) 虚假宣传案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勇冠高效氯氟氰菊酯杀虫剂”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店铺对该款产品的宣传信息为“地上地下害虫通杀剂”,防治对象为“食心虫、蚜虫、茶毛虫、蝼蚁、金针虫、吸浆虫、菜青虫”等害虫,但实际防治对象仅为绿盲蝽和菜青虫,当事人对该款杀虫剂产品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进行夸大宣传,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略) 场监督管理 (略) 郊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 (略) 郊区某养生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化妆品“藏奥堂”精华浴足液,宣传具有“活血化瘀、温宫散寒、调和气血、疏通筋络、排毒养颜、消炎杀菌”等功效。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开始通过体验劵、宣传海报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普通化妆品具有治疗调理疾病的功效,且无充分的科学依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略) 场监督 (略) 虚假宣传案
**日, (略) 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 (略) 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好评返现”等方式对其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的产品进行“刷单炒信”。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的产品中夹带“好评返现”卡片,卡片正面印有“五星好评+10字评语+3张图 小额打款1元”、“评价截图客服,即可领取奖励”等内容,利用小额奖金利诱顾客改变对商品最原始的、最真实的感受,从而作出夸大或者虚假的用户评价,致使后来的消费者不能得到真实的用户评价,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略) 场监管 (略) 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略) 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义安区某防水材料店虚假宣传案
**日, (略) 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义安区某防水材料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他人著名商标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XX”著名商标,“XX”著名商标为北京某 (略) 所注册的商标,且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日当事人变更了营业执照名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统一开放、 (略) 场环境, (略) 场监管系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略) 场监管局查处铜陵某酒店虚假宣传案
**日, (略) 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铜陵某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酒店张贴的“千岛湖鱼头”等菜品宣传画上标示有“调节内分泌功能、增强体质、增加人体抵抗病毒的能力及对清理和软化血管、降血脂、降血压以及健脑、延缓衰老都有很好的作用”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今年5月份在店堂内张贴上述宣传画,属于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略) 场监 (略) 虚假宣传案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 (略) 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勇冠高效氯氟氰菊酯杀虫剂”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店铺对该款产品的宣传信息为“地上地下害虫通杀剂”,防治对象为“食心虫、蚜虫、茶毛虫、蝼蚁、金针虫、吸浆虫、菜青虫”等害虫,但实际防治对象仅为绿盲蝽和菜青虫,当事人对该款杀虫剂产品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进行夸大宣传,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略) 场监督管理 (略) 郊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执法 (略) 郊区某养生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化妆品“藏奥堂”精华浴足液,宣传具有“活血化瘀、温宫散寒、调和气血、疏通筋络、排毒养颜、消炎杀菌”等功效。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开始通过体验劵、宣传海报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普通化妆品具有治疗调理疾病的功效,且无充分的科学依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略) 场监督 (略) 虚假宣传案
**日, (略) 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 (略) 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好评返现”等方式对其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的产品进行“刷单炒信”。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的产品中夹带“好评返现”卡片,卡片正面印有“五星好评+10字评语+3张图 小额打款1元”、“评价截图客服,即可领取奖励”等内容,利用小额奖金利诱顾客改变对商品最原始的、最真实的感受,从而作出夸大或者虚假的用户评价,致使后来的消费者不能得到真实的用户评价,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略) 场监管 (略) 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略) 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义安区某防水材料店虚假宣传案
**日, (略) 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义安区某防水材料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他人著名商标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XX”著名商标,“XX”著名商标为北京某 (略) 所注册的商标,且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日当事人变更了营业执照名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略) 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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