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财综〔2022〕31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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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综〔2022〕31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兵团机关各部门、兵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兵团财政局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兵团本级部门要在《目录》范围内组织编制、修订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编制指导性目录时,一、二、三级目录格式应与《目录》保持相对固定,名称不改变,内容不拆分。兵团本级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保留本部门需要使用的二、三级目录并删除不用的二、三级目录,删除目录内容后,目录代码不递补;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四、兵团本级部门编制修订的指导性目录应按程序报兵团财政局审核,兵团财政局归口预算管理处室会同预算处、综合处审核后,各部门会同兵团财政局联合印发执行,原部门目录同步废止。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兵团财政局负责在兵团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目录》和本级部门指导性目录。

六、兵团财政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目录》进行调整。兵团本级部门指导性目录的调整,应按程序报兵团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七、 (略) 财政部门应比照《目录》编制方式和程序,于2022年10月 (略) 本级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并指导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团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 (略) 财政部 (略) 实际情况确定。

八、《目录》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兵团财政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兵财综〔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兵团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兵团机关各部门、兵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兵团财政局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兵团本级部门要在《目录》范围内组织编制、修订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编制指导性目录时,一、二、三级目录格式应与《目录》保持相对固定,名称不改变,内容不拆分。兵团本级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保留本部门需要使用的二、三级目录并删除不用的二、三级目录,删除目录内容后,目录代码不递补;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四、兵团本级部门编制修订的指导性目录应按程序报兵团财政局审核,兵团财政局归口预算管理处室会同预算处、综合处审核后,各部门会同兵团财政局联合印发执行,原部门目录同步废止。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兵团财政局负责在兵团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目录》和本级部门指导性目录。

六、兵团财政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目录》进行调整。兵团本级部门指导性目录的调整,应按程序报兵团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七、 (略) 财政部门应比照《目录》编制方式和程序,于2022年10月 (略) 本级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并指导各部门在本级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团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编制方式 (略) 财政部 (略) 实际情况确定。

八、《目录》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兵团财政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兵财综〔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兵团财政局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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