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桂林市中医医院城北院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990617-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一)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桂林市中医医院城北院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990617-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一)


质疑人:黄陂木子荣商贸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钟大印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黄陂区下集村美景天城C4栋13层1室

贵公司**日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 (略) (略) (略) 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GLJC)”的质疑函,我中心于**日11: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并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并经过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无理由予以废标,我单位无下列废标情况。

事实依据:评标结果公告

法律依据:采购文件16页规定,28.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投标人未就“货物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

(7)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质疑事项2:我单位报价低在于采购数量虚构巨大,窗帘布比实际需求多至少五万平方米。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关系户可按中标价验收,我们只能按实际数量验收。

事实依据:采购人需求及采购人项目所在地建筑物实际数量对比。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二、质疑请求

请求:确定实际数量,重新采购。

三、质疑答复

质疑函经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如下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我中心咨询了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26.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要求贵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澄清。系统显示,原 (略) 于**日16时46分前在线提交相关材料,贵公司未澄清。原评 (略) 于**日19时30分前在线提交相关材料,贵公司仍未澄清。因此,贵公司未在评委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根据招标文件中“26.8……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原评标委员会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二)针对质疑事项2: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贵公司所述的“采购数量虚构巨大”缺乏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依据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计划单为依据作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人确认投标供应商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响应采购需求。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处理: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财政局投诉。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日

附件信息:


质疑人:黄陂木子荣商贸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钟大印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黄陂区下集村美景天城C4栋13层1室

贵公司**日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 (略) (略) (略) 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GLJC)”的质疑函,我中心于**日11: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并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并经过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无理由予以废标,我单位无下列废标情况。

事实依据:评标结果公告

法律依据:采购文件16页规定,28.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2)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投标人未就“货物采购需求”中的所有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的;

(7)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质疑事项2:我单位报价低在于采购数量虚构巨大,窗帘布比实际需求多至少五万平方米。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关系户可按中标价验收,我们只能按实际数量验收。

事实依据:采购人需求及采购人项目所在地建筑物实际数量对比。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二、质疑请求

请求:确定实际数量,重新采购。

三、质疑答复

质疑函经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如下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我中心咨询了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26.8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要求贵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澄清。系统显示,原 (略) 于**日16时46分前在线提交相关材料,贵公司未澄清。原评 (略) 于**日19时30分前在线提交相关材料,贵公司仍未澄清。因此,贵公司未在评委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根据招标文件中“26.8……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原评标委员会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并未违反相关规定。

(二)针对质疑事项2: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贵公司所述的“采购数量虚构巨大”缺乏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依据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计划单为依据作编制,招标文件经采购人确认投标供应商应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响应采购需求。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处理: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财政局投诉。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日

附件信息: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附件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