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桂林市中医医院城北院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990617-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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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桂林市中医医院城北院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990617-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二)

质疑人: 广西方舟 (略)

法定代表人:魏克勤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略) 叠彩区中山中路51号2-4号第三层1号

贵公司2022年12月15日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 (略) (略) (略) 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GLJC)”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2年12月15日15: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并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并经过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中标人公示出来的报价明细比“货物采购需求”中多了一项“其他费用”,且明确表明了“其他费用”的规格型号。本项目所招的货物为窗帘布、医用隔帘、布带辅料、布帘轨道、隔帘轨道,试问有规格型号的其他费用是什么货物?此行为属于非实质性响应,请按采购人、代理机构务必按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明确表达了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质疑事项2:中标公司:杭州 (略) 低价恶意竞标,理应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经过我司向江浙窗帘等资深厂家了解,中标公司:杭州 (略) 投标报价的价格是低于生产成本价的,符合招标文件阻燃标准、消臭性能、抗菌性能等功能的产品价格至少需要49元每米。经过换算,单是窗帘布和医用隔帘的总和已经是*.56元,此价格是未包括布帘轨道、隔帘轨道以及布带辅料(阻燃)的。若加上中标供应商已公示出来的轨道、辅料价格共*.30元作为投标项目还涉及税费、运输费加工费等及合理利润,如此看来,中标人报价*.57元远低于成本价格。 (略) 恶意低价竞争妨碍了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此行为已经涉嫌低价恶意竞争,利用政府采购的低价优先原则以报出不合理的低价。此外,以中标人的报价供货是否可以保质保量为*方提供合格的货物?所投产品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阻燃标准、消臭性能、抗菌性能等,所投产品检测报告又是否具有真实性?这种行为等同于在无形之中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劣质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投标人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 (略) 令第613号》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意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最初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质疑事项3:经过我司测算,我司得分理应不止39.05分。

事实依据:经过我司测算,价格分(满分50)我司应得21.05分;技术性能分(满分31分)抛开主观分我司应得24分;履约能力分(满分17分)抛开主观分我司应得6分;政策功能分(满分2分)我司应得2分;且在实施方案中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踩点提供证明材料且内容饱满,在“技术需求响应分、质量技术分”部分的证明材料均已提供且为正偏离。(详看附件1)技术需求响应分、质量技术分应当满分,如此测算下来(抛开主观因素评分),我司至少有46.05分。试问评出39.05分数的评审专家是否专业?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二、质疑请求

请求:综上质疑事项1所述,我司认为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文件,无故多出一个货物。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判断其投标无效按废标处理。

综上质疑事项2所述, (略) 存在利用政府采购的低价优先原则恶意低价竞标妨碍了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为保护采购方合法权益,我司请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将该项目重新招标,依法将其打入黑名单, (略) 所提供的货物检测报告原件公示出来,让广大采购人进行监督。

综上质疑事项3所述,我司认为该项目评审专家极其不负责、不专业、不公正,并且有理由怀疑评审专家与中标供应商串标。为保护采购方合法权益,我司请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公布各供应商的分数明细,将妨碍评审的评审专家依法处置,并将该项目重新招标,选择信誉度好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三、质疑答复

质疑函经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如下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我中心咨询了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因“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的原因要求中标人提供澄清说明函,中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报价组价说明”中说明该笔费用为“运输费”,原评标委员会未提出异议。中标人投标总报价包含该费用,且投标总报价不超过预算金额,因此,不能判定中标人所写“其他费用”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二)针对质疑事项2:

1.经查,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因“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的原因要求中标人提供澄清说明函,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书面说明,原评标委员会未提出异议。因此,贵公司所述的“低价恶意竞标”缺乏事实依据。

2.贵公司在质疑函中计算出的本项目成本价并不能明确认定为该项目实际成本价,不能以此认定中标人的中标报价低于该项目成本价。原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评定标准,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各项内容做出了响应,原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针对质疑事项3:

1.原评标委员会以招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技术性能、履约能力及政策功能等方面内容开展了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工作,评审过程合法合规,未发现有漏评误评项,质疑人所述的“经过我司测算,我司得分理应不止39.05分”缺乏事实依据。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规定,我中心与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核对,未发现有上述条款所列四种情形。因此,贵公司提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将该项目重新招标”不予支持。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及《 (略)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市财采〔2022〕7号)第七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公告各未中标(成交)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告知未中标人的分项得分,该项目中标公告中已公告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符合以上规定。因此,对贵公司提出的“请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公布各供应商的分数明细,”不予支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处理: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财政局投诉。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信息:

质疑人: 广西方舟 (略)

法定代表人:魏克勤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略) 叠彩区中山中路51号2-4号第三层1号

贵公司2022年12月15日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 (略) (略) (略) 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GLJC)”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2年12月15日15: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并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并经过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中标人公示出来的报价明细比“货物采购需求”中多了一项“其他费用”,且明确表明了“其他费用”的规格型号。本项目所招的货物为窗帘布、医用隔帘、布带辅料、布帘轨道、隔帘轨道,试问有规格型号的其他费用是什么货物?此行为属于非实质性响应,请按采购人、代理机构务必按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明确表达了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质疑事项2:中标公司:杭州 (略) 低价恶意竞标,理应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经过我司向江浙窗帘等资深厂家了解,中标公司:杭州 (略) 投标报价的价格是低于生产成本价的,符合招标文件阻燃标准、消臭性能、抗菌性能等功能的产品价格至少需要49元每米。经过换算,单是窗帘布和医用隔帘的总和已经是*.56元,此价格是未包括布帘轨道、隔帘轨道以及布带辅料(阻燃)的。若加上中标供应商已公示出来的轨道、辅料价格共*.30元作为投标项目还涉及税费、运输费加工费等及合理利润,如此看来,中标人报价*.57元远低于成本价格。 (略) 恶意低价竞争妨碍了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此行为已经涉嫌低价恶意竞争,利用政府采购的低价优先原则以报出不合理的低价。此外,以中标人的报价供货是否可以保质保量为*方提供合格的货物?所投产品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阻燃标准、消臭性能、抗菌性能等,所投产品检测报告又是否具有真实性?这种行为等同于在无形之中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劣质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投标人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 (略) 令第613号》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意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最初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质疑事项3:经过我司测算,我司得分理应不止39.05分。

事实依据:经过我司测算,价格分(满分50)我司应得21.05分;技术性能分(满分31分)抛开主观分我司应得24分;履约能力分(满分17分)抛开主观分我司应得6分;政策功能分(满分2分)我司应得2分;且在实施方案中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踩点提供证明材料且内容饱满,在“技术需求响应分、质量技术分”部分的证明材料均已提供且为正偏离。(详看附件1)技术需求响应分、质量技术分应当满分,如此测算下来(抛开主观因素评分),我司至少有46.05分。试问评出39.05分数的评审专家是否专业?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二、质疑请求

请求:综上质疑事项1所述,我司认为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文件,无故多出一个货物。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判断其投标无效按废标处理。

综上质疑事项2所述, (略) 存在利用政府采购的低价优先原则恶意低价竞标妨碍了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为保护采购方合法权益,我司请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将该项目重新招标,依法将其打入黑名单, (略) 所提供的货物检测报告原件公示出来,让广大采购人进行监督。

综上质疑事项3所述,我司认为该项目评审专家极其不负责、不专业、不公正,并且有理由怀疑评审专家与中标供应商串标。为保护采购方合法权益,我司请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公布各供应商的分数明细,将妨碍评审的评审专家依法处置,并将该项目重新招标,选择信誉度好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三、质疑答复

质疑函经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如下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我中心咨询了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因“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的原因要求中标人提供澄清说明函,中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报价组价说明”中说明该笔费用为“运输费”,原评标委员会未提出异议。中标人投标总报价包含该费用,且投标总报价不超过预算金额,因此,不能判定中标人所写“其他费用”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二)针对质疑事项2:

1.经查,原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因“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的原因要求中标人提供澄清说明函,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书面说明,原评标委员会未提出异议。因此,贵公司所述的“低价恶意竞标”缺乏事实依据。

2.贵公司在质疑函中计算出的本项目成本价并不能明确认定为该项目实际成本价,不能以此认定中标人的中标报价低于该项目成本价。原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为评定标准,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各项内容做出了响应,原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针对质疑事项3:

1.原评标委员会以招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技术性能、履约能力及政策功能等方面内容开展了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工作,评审过程合法合规,未发现有漏评误评项,质疑人所述的“经过我司测算,我司得分理应不止39.05分”缺乏事实依据。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规定,我中心与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核对,未发现有上述条款所列四种情形。因此,贵公司提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将该项目重新招标”不予支持。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及《 (略)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通知》(市财采〔2022〕7号)第七点“……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公告各未中标(成交)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告知未中标人的分项得分,该项目中标公告中已公告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符合以上规定。因此,对贵公司提出的“请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公布各供应商的分数明细,”不予支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处理: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财政局投诉。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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