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桂林市中医医院城北院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990617-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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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桂林市中医医院城北院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990617-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四)

质疑人: (略)

法定代表人:张应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张明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略) 荆州区纪南镇高坪村六组十六号

贵公司2022年12月15日以书面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 (略) (略) (略) 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GLJC)”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2年12月19日11:0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并经过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对中标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投标响应文件参数,检验报告质疑。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窗帘布和医用隔帘技术参数:5、消臭性能(%):浓度减少率,硫化氢≥1.5,*硫醇≥5.0,氨气≥45,醋酸≥55。检测标准GB/T 33610.2-2017《纺织品 消臭性能的测定 第2部分:检知管法》;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和提供的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虚假响应,提供的样品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

在采购文件中商务需求:★核心产品第1项中的“窗帘布”。本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质疑请求

请求: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处罚,重新组织采购。

三、质疑答复

质疑函经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如下答复:

1.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提供关于第1项货物窗帘布和第2项货物医用隔帘的相关检测报告完全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2.针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不满足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的质疑,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供应商提供的实物样品进行综合评定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定,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事实依据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的样品不满足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

3.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商务要求中对验收已作出相关规定:“1.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参数不符的或未提供以上货物去采购人处进行验收的,采购人将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由此导致整批货物被拒收或索赔而引发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2.本项目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新产品,中标供应商按采购人的要求地址进行送货到位,由采购方组织对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进行安装,货物有不响应采购需求的,采购人有权拒收整批货物,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10日内提供合格的货物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由采购方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整批货物被拒收或索赔而引发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如果中标供应商无法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或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由于贵公司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有虚假应标的嫌疑,事实依据不充分,无法判定中标供应商的虚假应标行为。采购人将会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对中标供应进行验收,如若出现虚假应标的行为,将会上报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处理: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财政局投诉。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23日


附件信息:

质疑人: (略)

法定代表人:张应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张明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 (略) 荆州区纪南镇高坪村六组十六号

贵公司2022年12月15日以书面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 (略) (略) (略) 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GLJC)”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2年12月19日11:0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并经过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对中标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投标响应文件参数,检验报告质疑。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窗帘布和医用隔帘技术参数:5、消臭性能(%):浓度减少率,硫化氢≥1.5,*硫醇≥5.0,氨气≥45,醋酸≥55。检测标准GB/T 33610.2-2017《纺织品 消臭性能的测定 第2部分:检知管法》;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和提供的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虚假响应,提供的样品不满足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和提供虚假检验报告。

在采购文件中商务需求:★核心产品第1项中的“窗帘布”。本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质疑请求

请求: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处罚,重新组织采购。

三、质疑答复

质疑函经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如下答复:

1.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提供关于第1项货物窗帘布和第2项货物医用隔帘的相关检测报告完全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2.针对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不满足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的质疑,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对供应商提供的实物样品进行综合评定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定,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事实依据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的样品不满足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

3.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商务要求中对验收已作出相关规定:“1.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参数不符的或未提供以上货物去采购人处进行验收的,采购人将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由此导致整批货物被拒收或索赔而引发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2.本项目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新产品,中标供应商按采购人的要求地址进行送货到位,由采购方组织对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进行安装,货物有不响应采购需求的,采购人有权拒收整批货物,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10日内提供合格的货物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由采购方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整批货物被拒收或索赔而引发的所有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如果中标供应商无法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或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由于贵公司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有虚假应标的嫌疑,事实依据不充分,无法判定中标供应商的虚假应标行为。采购人将会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对中标供应进行验收,如若出现虚假应标的行为,将会上报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综上,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处理: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 (略) 财政局投诉。

(略) 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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