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院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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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院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中心各研究组:

  2 (略)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已启动,请于2023年1月12日前按照通知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成果登记材料至科技处。

  一、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

  1.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附件1),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进行登记;

  2. 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纳入国家科技成果系统,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3. 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纳入《 (略) 年度重大科技成果年报》,促进 (略) 内外的传播和交流;

  4. (略) 部级科技奖报奖前要求提供成果登记证书。

  二、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对象

  执行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完成结题验收的,应对其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实行自愿登记。

  其中,基础理论、软科学类科技成果,填报范围包括以验收、评审及结题等方式完成,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填报范围包括以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评估等方式完成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技术成果。

   (略) 科技成果的统一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传播和交流, (略) 市地方登记过的2022年度科技成果,也在本次登记范围内。

  三、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1. 《科技成果登记表》,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版”(附件2)生成《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包括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电子版,按要求填写后从系统中生成(.zip)压缩包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科技处。

  2. 《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附件3),邮件发送WORD电子版和研究组长签字扫描件至科技处。

  联系人:罗莎

  邮箱:*@*ttp://**(知识产权管理事务专用邮箱)

附件:1.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2.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版

3. 《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

 科技开发处

  2022年12月30日

中心各研究组:

  2 (略)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已启动,请于2023年1月12日前按照通知要求报送相关项目成果登记材料至科技处。

  一、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求

  1.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附件1),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进行登记;

  2. 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纳入国家科技成果系统,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3. 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纳入《 (略) 年度重大科技成果年报》,促进 (略) 内外的传播和交流;

  4. (略) 部级科技奖报奖前要求提供成果登记证书。

  二、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对象

  执行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完成结题验收的,应对其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实行自愿登记。

  其中,基础理论、软科学类科技成果,填报范围包括以验收、评审及结题等方式完成,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填报范围包括以鉴定、验收、行业准入、评估等方式完成或已获得知识产权,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用技术成果。

   (略) 科技成果的统一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传播和交流, (略) 市地方登记过的2022年度科技成果,也在本次登记范围内。

  三、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1. 《科技成果登记表》,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版”(附件2)生成《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包括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应用技术类成果)电子版,按要求填写后从系统中生成(.zip)压缩包文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科技处。

  2. 《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附件3),邮件发送WORD电子版和研究组长签字扫描件至科技处。

  联系人:罗莎

  邮箱:*@*ttp://**(知识产权管理事务专用邮箱)

附件:1.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2.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11.0版

3. 《科技成果登记汇总表》

 科技开发处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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