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及区域
(一)重点时段全县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至次年农历二月初一期间。
(二)重点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玉津镇禁放区域:犍为岷江大桥以南、岷江河以西、绕城路以东、马边河以北范围以内区域(含学府社区、西街社区、漱玉社区、玉津社区、南盐社区、河朱社区、瑞雪社区、和风社区的全部区域和凤凰社区、凤岭社区、互和社区、联合社区、铜高社区的部分区域);
2.森林防火区(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3.文物保护单位;
4.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略) ;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二、全县境内全年全时段严禁燃放孔明灯、钢丝棉等易燃物品。
三、在禁燃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通告》(犍府通〔2021〕1号)同时废止。
犍为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及区域
(一)重点时段全县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至次年农历二月初一期间。
(二)重点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玉津镇禁放区域:犍为岷江大桥以南、岷江河以西、绕城路以东、马边河以北范围以内区域(含学府社区、西街社区、漱玉社区、玉津社区、南盐社区、河朱社区、瑞雪社区、和风社区的全部区域和凤凰社区、凤岭社区、互和社区、联合社区、铜高社区的部分区域);
2.森林防火区(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3.文物保护单位;
4.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略) ;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二、全县境内全年全时段严禁燃放孔明灯、钢丝棉等易燃物品。
三、在禁燃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通告》(犍府通〔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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