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征求《海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承诺即入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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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征求《海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承诺即入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略) 水务厅关于征求《 (略) 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中心、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水务建设质量监督定额局、各市县水务局(中心)、各有关单位:

(略) 营商环境, (略) 场主体活力, (略) 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海南自由 (略) 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省水务厅组织编写了《 (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管理办法》,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2月5日前将意见 (略) 水务厅。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省水务厅建管防御处 ?林雅

电 ?话:0898-*

邮 ?箱:*@*ttp://**

附件: (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 (略) 水务厅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

承诺即入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营商环境, (略) 场主体活力, (略) 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海南自由 (略) 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略) 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第四条? (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承诺即入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行政区域内*级检测资质单位的备案审查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检 (略) 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略) 开展检测管理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 (略) 场主体,应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要求,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从事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设施;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等。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备案分为新办备案、延续备案及变更备案。备案的申请、受理和办理在“ (略) 政务服务网”进行。

符合备案条件的检测单位须在“ (略) 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备案,填报备案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检测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备案机关应当自出具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 (略) 场准 (略) 场主体及其承诺的内容。

第七条?新办资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告知承诺书;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八条?资质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原备案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资质延续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延续备案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告知承诺书;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九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资质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变更备案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告知承诺书;

(三)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 (略) 场准入承诺即入方式:

(一)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略) 场主体;

(二)企业法人或相关检测人员被列为失信人员;

(三)被纳 (略) 场“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的市场主体;

(四)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五)依法被撤销、 (略) 场主体;

(六)企业负责人(法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检测单位的备案信息、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实行信用监管,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检测活动过程监管数据等基础数据,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及检测人员质量档案。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的企业概况、检测人员名单、备案事项等主要的申请信息, (略) 水务厅门户 (略) (略) 场监管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2个月内,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对检测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检测单位作出虚假内容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略) 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撤销其相应的资质备案事项,对其不良信息进行认定,并纳 (略) 场“黑名单”,并通 (略) 场建管平台及信用中国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于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检测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水利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未办理相应资质备案,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照《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略) 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备案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依照《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略) 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备案。

第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凭证的,由备案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略) 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单位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单位办理资质备案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略)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略) 、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 (略) 水务厅负责解释。

(略) 水务厅关于征求《 (略) 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务中心、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水务建设质量监督定额局、各市县水务局(中心)、各有关单位:

(略) 营商环境, (略) 场主体活力, (略) 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海南自由 (略) 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省水务厅组织编写了《 (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管理办法》,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于2023年2月5日前将意见 (略) 水务厅。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省水务厅建管防御处 ?林雅

电 ?话:0898-*

邮 ?箱:*@*ttp://**

附件: (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 (略) 水务厅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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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

承诺即入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略) 营商环境, (略) 场主体活力, (略) 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海南自由 (略) 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略) 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第四条? (略)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承诺即入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行政区域内*级检测资质单位的备案审查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检 (略) 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略) 开展检测管理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 (略) 场主体,应满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要求,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从事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测设备设施;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等。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备案分为新办备案、延续备案及变更备案。备案的申请、受理和办理在“ (略) 政务服务网”进行。

符合备案条件的检测单位须在“ (略) 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备案,填报备案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负责。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检测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备案机关应当自出具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 (略) 场准 (略) 场主体及其承诺的内容。

第七条?新办资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告知承诺书;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八条?资质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原备案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资质延续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延续备案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告知承诺书;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九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资质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变更备案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级资质承诺即入告知承诺书;

(三)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 (略) 场准入承诺即入方式:

(一)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略) 场主体;

(二)企业法人或相关检测人员被列为失信人员;

(三)被纳 (略) 场“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的市场主体;

(四)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五)依法被撤销、 (略) 场主体;

(六)企业负责人(法人)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检测单位的备案信息、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实行信用监管,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检测活动过程监管数据等基础数据,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及检测人员质量档案。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的企业概况、检测人员名单、备案事项等主要的申请信息, (略) 水务厅门户 (略) (略) 场监管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作出准予备案决定2个月内,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对检测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发现检测单位作出虚假内容或承诺严重不实的,依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略) 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撤销其相应的资质备案事项,对其不良信息进行认定,并纳 (略) 场“黑名单”,并通 (略) 场建管平台及信用中国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于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检测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水利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未办理相应资质备案,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照《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略) 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备案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依照《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略) 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备案。

第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凭证的,由备案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 (略)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略) 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测单位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单位办理资质备案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略) 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略) 、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 (略) 水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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