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和平路世纪金典小区1#房产项目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和平路世纪金典小区1#房产项目
项目名称 |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和平路世纪金典小区1#房产项目 | 项目编号 | N0297FC*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1-3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2-06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结 |
标的 概况 |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1-15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中博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元) | *.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人:张利敏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在转让过程中,愿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不与受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不与受让方办理交接过户手续的,以所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为限承担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及受让方造成的损失; 6、我方认可并将按照《实物资产转让委托合同》签订的收费标准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7、标的转让后,我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如因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及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49号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按照交易规则成为最终受让方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须与前期提交的电子版材料一致)递交至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将价款转付转让方。 3、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承诺与受让方共同积极办理交接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分别承担。受让方应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程序。 5、本次转让项目转让方因抵贷取得,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转让涉及两次过户,由原证载所有人过户至转让方名下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过户至最终受让方产生的过户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转让标的所欠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交易服务费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支付。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1-31 09:00:00 至 2023-02-06 17:00:00 | |||
报名手续 | 详见附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66147.84元,截止时间2023-02-0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 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交 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 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 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 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 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10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01-31 09:00:00-2023-02-07 11: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20 | ||
服务费 | 按照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执行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包晶晶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时间内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略) 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银联大厦13层)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 中心未作出任 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 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项目名称 |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和平路世纪金典小区1#房产项目 | 项目编号 | N0297FC*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1-3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2-06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结 |
标的 概况 |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1-15 |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中博房地产 (略) | |||||||||||||||||||||||||||||||||||||||||||||||||
转让底价(元) | *.00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系人:张利敏 联系电话:*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在转让过程中,愿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在确定最终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不与受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不与受让方办理交接过户手续的,以所设定的保证金金额为限承担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及受让方造成的损失; 6、我方认可并将按照《实物资产转让委托合同》签订的收费标准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7、标的转让后,我方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及变更手续,如因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资产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及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22〕49号 |
交易 条件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标的交割 | 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按照交易规则成为最终受让方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须与前期提交的电子版材料一致)递交至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将价款转付转让方。 3、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承诺与受让方共同积极办理交接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分别承担。受让方应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程序。 5、本次转让项目转让方因抵贷取得,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转让涉及两次过户,由原证载所有人过户至转让方名下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过户至最终受让方产生的过户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转让标的所欠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交易服务费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支付。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http://**)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01-31 09:00:00 至 2023-02-06 17:00:00 | |||
报名手续 | 详见附件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66147.84元,截止时间2023-02-0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转 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交 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 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 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 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内 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1000.00 | |
自由竞价时间 | 2023-01-31 09:00:00-2023-02-07 11:0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20 | ||
服务费 | 按照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执行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包晶晶 |
咨询电话 |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时间内 | |
咨询地址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略) 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银联大厦13层)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 中心未作出任 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 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