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民政局关于遴选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第二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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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民政局关于遴选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 (略) 民政局关于印发《 (略) 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民〔2021〕273号)文件精神,现向社会遴选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一)遴选条件

  1.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

  3.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至少应有5名评估员。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4.具 (略)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的条件。

  5.不得经营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开展养老服务业务。

  (二)遴选流程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以书面形式向罗源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申请书;

  (2)法人登记材料;

  (3)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情况材料;

  (4)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团队信息材料;

  (5)收费标准;

  (6)企业承诺书;

  (7)县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遴选确定。县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对条件符合的,予以确定;对条件不符合的,退回并予以说明。

  3.报备公告。县民政局将辖区遴选确定的评估机 (略)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备案。

  附件:1. (略) 民政局关于印发《 (略) 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民〔2021〕273号)

  2.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民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70号)

  罗源县民政局

   2023年2月23日

  根据《 (略) 民政局关于印发《 (略) 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民〔2021〕273号)文件精神,现向社会遴选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一)遴选条件

  1.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

  3.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至少应有5名评估员。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4.具 (略)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的条件。

  5.不得经营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开展养老服务业务。

  (二)遴选流程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以书面形式向罗源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申请书;

  (2)法人登记材料;

  (3)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情况材料;

  (4)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团队信息材料;

  (5)收费标准;

  (6)企业承诺书;

  (7)县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遴选确定。县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对条件符合的,予以确定;对条件不符合的,退回并予以说明。

  3.报备公告。县民政局将辖区遴选确定的评估机 (略)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备案。

  附件:1. (略) 民政局关于印发《 (略) 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民〔2021〕273号)

  2.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民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70号)

  罗源县民政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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