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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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告知书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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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近年来, (略) 场应用的不断扩大,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量也逐年增加,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时有发生,容易造成环境污染问题,涉嫌违法犯罪。为了确保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二、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将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从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利用及处置的单位应取得相对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每年通过国家固废信息平台进行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其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以及粘贴危废的标识牌、标签并设立污染防治责任等信息。

五、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的转移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过程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六、无资质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将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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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相关法律责任

??????2. (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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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政务服务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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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生态环境局

???????????????????? ??????????????????????????2023年2月24日



相关法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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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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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公告.pdf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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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近年来, (略) 场应用的不断扩大,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量也逐年增加,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时有发生,容易造成环境污染问题,涉嫌违法犯罪。为了确保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二、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或个人,应将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从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利用及处置的单位应取得相对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每年通过国家固废信息平台进行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其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以及粘贴危废的标识牌、标签并设立污染防治责任等信息。

五、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的转移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过程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六、无资质开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将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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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相关法律责任

??????2. (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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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政务服务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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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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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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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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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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