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政府性基金)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政府性基金)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政府性基金)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政策依据 | 最新减免规定 | 相关说明 |
1 | 教育费附加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 (略) 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略) 财政厅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2〕9号 | 2018年前已征项目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费率为2%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略) 财政厅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2〕9号 | 2018年前已征项目 |
3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娱乐业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略) 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征收率为3%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略) 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略) 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19〕40号 | 2018年前已征项目 |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政府性基金)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方式 | 政策依据 | 最新减免规定 | 相关说明 |
1 | 教育费附加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为3%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 (略) 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略) 财政厅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2〕9号 | 2018年前已征项目 |
2 | 地方教育附加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费率为2%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略) 财政厅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2〕9号 | 2018年前已征项目 |
3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 娱乐业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略) 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征收率为3% |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使用金税三期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略) 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略) 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19〕40号 | 2018年前已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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