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金安)通用机场工程
机械设备租赁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JXZB-*-00110
招标人:河北 (略)
注册地址: (略) 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044
开户行名称:中国 (略) 保定竞秀支行
开户行账号:*02530
第1条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
1.1招标人拟向投标人租赁的机械设备明细表如下:
- 设备表:
第2条租赁期限
暂定租赁期限: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7月24日。
第3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3.1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双方按月进行预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略) 管理人员(袁玉顺),身份证号*810)和投标人负责人核实无误后,投标人签字确认,并报公司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
3.2付款方式:
3.2.1设备进出场费:设备安装调试合格验收合格后,在第一次付款时一次性付清。
3.2.2设备租赁费结算、机械操作人员工资结算,施工结束设备清场双方无争议后一次性付清。最后使用不足整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计算办法:月租费除以当月日历天数换算成日租金,乘以实际使用天数。
3.2.3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根据业主工程款拨付情况确定,投标人支取工程款时按双方约定的费率及内容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2.4投标人保证招标人支付的款项专款专用。若投标人出现将款挪做他用或不及时支付本工程所发生费用、影响招标人或业主正常的工作和施工时,招标人有权在支付款时,由投标人办理签认收款手续并提供应付款名单,招标人据此代投标人支付。投标人必须配合,否则,招标人有权拒付款。
第4条租赁设备其它相关费用约定
4.1预付款:无
4.2设备进场费: ②招标人负担
4.3设备退场费: ②招标人负担
4.4设备电费: ② 招标人负担
4.5设备维修费②投标人负担
4.6机手工资: ②投标人负担
4.7机手补助:②投标人负担
4.8机手食宿:②投标人负担
第5条发票提供及涉税约定
5.1招标人每次付款前,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开具符合招标人要求和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投标人不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付款。造成招标人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5.3因投标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投标人须依法向招标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5.4如果招标人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分两行注明:
工程名称:六安(金安)通用机场工程;
工程地点: (略) 金安区三十铺镇。
第6条租赁物的报停、退场、返还
6.1报停: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租赁物因此不能正常使用时,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报停通知单,报停租赁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及停用期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报停期间投标人不计取报停租赁物的租赁费。
6.2退场:租赁物需要退场时,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退场通知单”(明确应退场租赁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退场通知单”发出的次日起,投标人停止向招标人计取应退场租赁物的租费。投标人在接到停租通知后7日内负责拆除租赁物,并进行包装,将租赁物运出招标人场地。
6.3投标人指定专人负责租赁物的交付、报停、返还等的手续办理,并在启用单、报停单和停用单上签字确认。招标人指定专人负责租赁物的进场数量、质量的验收及停用数量的确认,实际租赁数量必须以招标人指定的上述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启用单、报停单、停用单为准。没有上述人员签字确认的不能作为双方租费结算的依据。双方指定人员如有变更,须三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确认对方收到相关信息。
第7条质量标准及验收
进场的租赁物有国家标准的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和专业检测单位对合格品的要求。
应遵循的国家及行业标准如下:
(1)《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14)
(2)《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3)《齿轮齿条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规程》(GB/T33640-2017)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
(5)《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JGJ215-2010)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规程》(JGJ189-2010)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16)
(9)《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16)
(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建部第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关于印发《 (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2018]162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六建质函〔2021〕707号)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7》( (略) 令第549号)
以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其它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以国家、地方及行业发布的最新规范标准为准。
7.1设备进场必须检查设备出厂合格证、年度环保检测合格证、交通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操作人员上岗证、交通运输类车辆交强险等证件,不齐全、过期者不得进场。
7.2对进场设备须进行进场验收,对机械外观、性能、限位、吊索、液压、制动系统等进行外观和操作性能方面检查。国家明令淘汰或已达报废年限、没有年度检测合格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7.3项目签署机械租赁合同必须同时签订《机械租赁安全管理协议》
第8条招标人权利及义务
8.1招标人应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场地、作业环境。
8.2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对投标人提供到现场的租赁物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租赁物有权拒绝签收或要求投标人置换。
8.3招标人负责向投标人签署启动通知书、停用通知书。
8.4设备使用前,招标人应当组织使用单位与投标人共同对机械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
8.5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 (略) 相关规定的设备及附属零部件。
8.6招标人有权指定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投标人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备拆离施工现场,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8.7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配备的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发现投标人提供不符 (略) 相关规定的机械操作人员的,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
第9条投标人权利及义务
9.1投标人应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合法租赁资质的单位。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标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租赁物。并承诺所提供机械设备均为投标人自有。
9.2投标人要向招标人提供租赁物经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生产厂家、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等, (略) 建委登记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租赁修理资质证明。投标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配合招标人接受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
9.3投标人负责租赁物当地政府部门的备案和验收。
9.4投标人须详细考察施工现场,确保已对施工现场的实际状貌以及周边建筑物情况充分了解。
9.5投标人在租赁物的运输、装卸等租赁过程中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对自身的伤害和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及财产损失负责并赔偿全部费用。
9.6投标人应当按招标人要求配备的机械操作人员,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无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精神病、眩晕症、恐高症、美尼尔氏症、癫痫、重症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慢性骨髓炎、传染性疾病、突发性晕厥、肢体残疾、功能受限者等妨碍从事该工种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9.7投标人负责租赁物使用期间的定时维护、保养及检验检查等,每月至少两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招标人。因故障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作业的,投标人应当自接到维修通知时起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并自接到维修通知时起8小时内完成修复,投标人修好后必须书面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人员认可后方可认为修好。但每台设备每月累计维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9.8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保证招标人的施工进度。非设备自身故障原因,投标人不得擅自停机。
9.9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退场,如因投标人原因没有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退场,则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投标人负责。
9.10投标人负责办理财产保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机械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9.11投标人负责租赁机械的安装调试,选用有相应安装资质的企业签订安装合同,特种作业证件的人员报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还需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作业。
9.12投标人人员及车辆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规定和招标人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9.13投标人承诺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本合同的资金支付与使用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已做出了合理的安排和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招标人资金紧张,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对此投标人给予充分理解,并承诺除非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自愿放弃招标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及各项损失等费用。
9.14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支付的本合同尾款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款项结清承诺书,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第10条违约责任
10.1投标人逾期交付/提前回收租赁物的,每延误/提前1天,投标人按照合同额的0.1%向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担招标人因投标人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延迟天数合计超过10天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按所涉合同金额的10%,要求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0.2投标人提供的租赁物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要求,应予以退换,因退换而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修复、更换租赁物至约定标准,招标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同时投标人还应向招标人支付结算总价30%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应补缴。
10.3在使用过程中经*方或政府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产品不合格情形,*方应在三天内完成整改,并承担因此*方项目受到的罚款。
10.4因*方提供租赁物(包括租赁物本身和运送、装卸过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承担所有经济与法律责任。
10.5因租赁物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的工程建设、检查、竣工交付、用户使用及检测等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隐患或质量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全部承担并赔偿费用。
10.6租赁物由投标人负责维护、保养、维修,投标人未履行维护、保养、维修义务的,招标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并可从招标人应付的租金中直接抵扣。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招标人使用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10.7投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或检查记录未报招标人备案的,每次应当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第11条不可抗力
**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
第12条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期要求
2023年3月24日-2023年7月24日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略) 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