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辅助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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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辅助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人员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辅助岗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使用辅助岗位,不占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招用辅助性岗位。

第三条辅助人员的招聘采用第 (略) 统筹调配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第 (略) 按程序招聘,辅助人员与第 (略)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由第 (略) 统筹调配到用工单位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辅助人员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

(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使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审计员、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

(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使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

(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使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乡村振兴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人民调解员等;

(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使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 辅助人员原则上限于临时性、辅助性、阶段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辅助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辅助用工: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使用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使用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辅助人员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第 (略) 统筹调配的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人员义务,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和纪律;

(三)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使用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辅助岗位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用工需求的用工单位,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使用手续。

(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使用辅助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提出辅助用工申请,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灵璧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岗位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辅助用工计划。

(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辅助用工指标初审后,由县人社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第九条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使用辅助员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素补充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用工使用计划。

第五章使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条县人社局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第 (略) 做好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辅助岗位由第 (略) 进行用工统筹调配,用工单位与第 (略) 签订人力资源统筹调配协议,第 (略) 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县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严格组织报名、审查、考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程序。教育、卫生、市政等用工较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县人社局和第 (略) 共同开展招考工作。

第十二条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用工单位选派工作人员成立监审组,对招聘形式和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县财政承担,由用工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按程序核准后,拨付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第 (略) 。

第六章劳动合同及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机关和全额财拨事业单位辅助岗位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辅助岗位工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 (略) 县相关文件要求或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发放(原则上不低于灵璧县最低生活保障工资1.8倍); 对引进的紧缺人才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薪酬标准参照在编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在册辅助人员工资实行统发,每月由县财政局根据实有人数统一拨付至第 (略) ,用工单位依据辅助人员平时考核及出勤情况填报辅助人员月工资清单,签字确认无误后,由第 (略) 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第 (略) 和辅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辅助人员发生争议的,由第 (略) 和辅助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辅助人员发生工伤 (略)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及第 (略) 要经常组织辅助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能力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辅助人员的素质,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整体形象。

第十九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用工单位不得使用辅助人员。

第二十条辅助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第 (略) 管理,用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辅助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县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辅助人员续聘合同、工资待遇与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辅助人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工单位退回第 (略) 。

(一)在用工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因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辅助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辅助人员退回第 (略) ,并由第 (略)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用工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对现有辅助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在合同履行期内的辅助人员,若存在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辅助人员申报;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要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劳动关系一律转入第 (略) ,由第 (略) 与使用的辅助人员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以及用工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辅助人员或超计划使用辅助人员;

(二)擅自核拨、发放计划外辅助人员经费,或未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使用辅助人员经费;

(三)使用辅助人员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涉密等应由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四)使用辅助人员担任事业单位法人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位;

(五)使用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人员为辅助人员;

(六)以辅助人员使用为名,弄虚作假、虚报人员经费、随意替换和冒名顶替或套取资金;

(七)擅自与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违反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移交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委各群团组织、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各镇(开发区)、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等单位辅助用工经费原则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各类重点工作临时机构招聘辅助人员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人员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辅助岗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使用辅助岗位,不占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招用辅助性岗位。

第三条辅助人员的招聘采用第 (略) 统筹调配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第 (略) 按程序招聘,辅助人员与第 (略) 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由第 (略) 统筹调配到用工单位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辅助人员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

(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使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审计员、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

(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使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

(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使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乡村振兴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人民调解员等;

(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使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 辅助人员原则上限于临时性、辅助性、阶段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辅助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辅助用工: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因事业发展,使用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使用原则及条件

第六条辅助人员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七条第 (略) 统筹调配的辅助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愿意履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人员义务,遵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和纪律;

(三)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六)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使用申报及审批

第八条辅助岗位的使用实行申报核准制度。有用工需求的用工单位,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核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录使用手续。

(一)计划申报。用工单位需要使用辅助人员的,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提出辅助用工申请,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填报《灵璧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岗位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书面申请年度辅助用工计划。

(二)计划审批。县人社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用工申请,对辅助用工指标初审后,由县人社局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第九条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使用辅助员工指标的,一般不予办理。因不可预见因素补充用工的,按从紧原则申报和追加用工使用计划。

第五章使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条县人社局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指导第 (略) 做好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辅助岗位由第 (略) 进行用工统筹调配,用工单位与第 (略) 签订人力资源统筹调配协议,第 (略) 根据用工单位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县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严格组织报名、审查、考试(面试)、体检、公示等程序。教育、卫生、市政等用工较多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县人社局和第 (略) 共同开展招考工作。

第十二条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用工单位选派工作人员成立监审组,对招聘形式和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县财政承担,由用工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县财政局按程序核准后,拨付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第 (略) 。

第六章劳动合同及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机关和全额财拨事业单位辅助岗位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辅助岗位工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各项社会保险) (略) 县相关文件要求或县委、县政府会议决定发放(原则上不低于灵璧县最低生活保障工资1.8倍); 对引进的紧缺人才按照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薪酬标准参照在编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在册辅助人员工资实行统发,每月由县财政局根据实有人数统一拨付至第 (略) ,用工单位依据辅助人员平时考核及出勤情况填报辅助人员月工资清单,签字确认无误后,由第 (略) 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第 (略) 和辅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辅助人员发生争议的,由第 (略) 和辅助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辅助人员发生工伤 (略)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及第 (略) 要经常组织辅助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能力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辅助人员的素质,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整体形象。

第十九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对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用工单位不得使用辅助人员。

第二十条辅助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第 (略) 管理,用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辅助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并报县人社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辅助人员续聘合同、工资待遇与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负责辅助人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工单位退回第 (略) 。

(一)在用工期内无法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因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辅助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辅助人员退回第 (略) ,并由第 (略)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用工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对现有辅助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在合同履行期内的辅助人员,若存在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辅助人员申报;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要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劳动关系一律转入第 (略) ,由第 (略) 与使用的辅助人员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职能部门以及用工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辅助人员或超计划使用辅助人员;

(二)擅自核拨、发放计划外辅助人员经费,或未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使用辅助人员经费;

(三)使用辅助人员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涉密等应由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四)使用辅助人员担任事业单位法人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位;

(五)使用退休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人员为辅助人员;

(六)以辅助人员使用为名,弄虚作假、虚报人员经费、随意替换和冒名顶替或套取资金;

(七)擅自与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违反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移交县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委各群团组织、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各镇(开发区)、差额补助、自收自支等单位辅助用工经费原则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八条各类重点工作临时机构招聘辅助人员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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