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区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将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2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参加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详见附件),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全部年检材料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并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区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检查通知另发),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区民政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略) 上城区民政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1.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上城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
2.2022年12月31日前经上城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要求
年检采取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联合办理的方式进行,全程网上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以下简称“报告书”)。
年检的基本程序是:应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检单位”)网上填报-→登记管理机关网上预审-→参检单位网上确认-→登记管理机关将预审通过后的参检单位信息推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网上初审-→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参检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副本原件在有效期内)并取回加盖年检印鉴的登记证书副本等。
(一)网上填报。参加年检的单位应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后,依次进入“ (略) -上城区—部门服务—区民政局—按责任处室—社会组织管理科—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此处需区分是否为“慈善组织”)—在线办理”。按照填写说明完成《报告书》并在指定模块上传年检相关材料,在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网上填报。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对参检单位网上填报和扫描上传的材料进行初审,在《报告书》的签章页上签署年检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参检单位,及时提出处罚建议。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2023年6月30日前,区民政局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的《报告书》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在网上被退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区民政局将不再受理年检,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材料清单
(一)网上填报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等;
(二)扫描后网上上传的材料:
1.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除外,当年全部支出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参检单位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当年评估等级4A及以上的免审计);当年全部支出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参检单位可自愿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报告书》最后一面(签章页)打印件;
5.根据工作需要,上城区民政局要求参检单位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参检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应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年检审查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参检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区民政局对参检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参检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参检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任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检结论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 (略) 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关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和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建议书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局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联系方式
地址: (略) 凤起东路888号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4号窗口,邮编*;
年检填报业务咨询:(0571)*;
年检网上系统填报技术咨询:(0571)*,*,*。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区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将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2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参加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详见附件),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全部年检材料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并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区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检查通知另发),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区民政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略) 上城区民政局
2023年3月30日
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1.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上城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
2.2022年12月31日前经上城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要求
年检采取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联合办理的方式进行,全程网上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以下简称“报告书”)。
年检的基本程序是:应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检单位”)网上填报-→登记管理机关网上预审-→参检单位网上确认-→登记管理机关将预审通过后的参检单位信息推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网上初审-→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核-→参检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副本原件在有效期内)并取回加盖年检印鉴的登记证书副本等。
(一)网上填报。参加年检的单位应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后,依次进入“ (略) -上城区—部门服务—区民政局—按责任处室—社会组织管理科—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此处需区分是否为“慈善组织”)—在线办理”。按照填写说明完成《报告书》并在指定模块上传年检相关材料,在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网上填报。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对参检单位网上填报和扫描上传的材料进行初审,在《报告书》的签章页上签署年检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应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认为不符合继续存续条件的参检单位,及时提出处罚建议。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2023年6月30日前,区民政局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的《报告书》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齐全在网上被退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年检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区民政局将不再受理年检,并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材料清单
(一)网上填报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等;
(二)扫描后网上上传的材料:
1.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2.除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除外,当年全部支出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参检单位须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当年评估等级4A及以上的免审计);当年全部支出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参检单位可自愿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4.《报告书》最后一面(签章页)打印件;
5.根据工作需要,上城区民政局要求参检单位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参检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应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年检审查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参检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区民政局对参检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参检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参检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任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检结论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 (略) 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关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和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建议书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局将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联系方式
地址: (略) 凤起东路888号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4号窗口,邮编*;
年检填报业务咨询:(0571)*;
年检网上系统填报技术咨询:(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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