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寿新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保险金额2000.00元/人)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合同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由投 (略)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因工致残的伤残程度等级已有鉴定结论的,本公司按照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约定本合同伤残给付标准如下:第一级按保额的100%给付,第二级按保额的75%给付,第三级按保额的50%给付,第四级按保额的30%给付,第五级按保额的20%给付,第六级按保额的15%给付,第七级按保额的10%给付,第八级按保额的7%给付,第九级按保额的5%给付,第十级按保额的3%给付。
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保险金额2000.00元/人)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 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 (略)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 (略) 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约定使用医保就医给付比例90%,免赔额0元。无使用医保就医的保险责任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80%。
三、国寿 (略) 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150.00元/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 认可的其他 (略) 诊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略) 日定额给付金额 (略) 日数给付保险金,但 (略) 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 (略)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被保 (略) 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 (略) 治 (略) 原因相同, (略) (略) 间隔不超过三十日, (略) (略) 视 (略) 。续保非保证续保。
四、国寿新绿洲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金额5000.00元/人)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