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泡子沿村8队、9队(2020年第244批次、2021年第30批次、2021年第65批次、2021年第70批次)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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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泡子沿村8队、9队(2020年第244批次、2021年第30批次、2021年第65批次、2021年第70批次)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泡子沿村8队、9队(2020年第244批次、2021年第30批次、2021年第65批次、2021年第70批次)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4-06 09:15来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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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规划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建发〔2012〕16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略)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 (略)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13〕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规划*十三街、南至规划*十三路、西至规划*二十七街、北至汽车大路(2020年第244批次);东至一次变用地、南至规划*十三路、西至规划*三十一街、北至汽车大路(2021年第30批次);东至项目用地、南至汽车大*、西至项目用地、北至项目用地(2021年第65批次);东至项目用地、南至汽车大*、西至项目用地、北至项目用地(2021年第70批次),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22年8月25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登记。

  三、征收实施部门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五、补偿安置原则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有效证照的范围

  被征收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认定通知书》等证照需到证照登记机关调取原始档案,对证照与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一致的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房屋证照与实际不符的处理

 1.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为准。房屋证照与房屋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有误外,以房屋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为准。

  2.同一处房屋的实测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房屋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的建筑面积不符的,以房屋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为准。

  3.对于经认定参照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按照认定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三)补偿方式及补偿价值构成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等附着物价值的补偿、附属设施设备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住宅兼营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补助、奖励和优惠政策。

  房屋等附着物价值补偿金额、附属设施设备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合法审批和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2.《 (略) 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2〕17号)下发之前,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或在农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建立档案、备案的温室、大棚等;

  3.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种植的苗木、经济作物,经所在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给予补偿;

  4.其他符合补偿安置规定的房屋及附着物、附属物。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1.在国家、省、市等政策规定的用地标准范围内,尚未取得审批、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2.符合开发区相关政策规定,认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安置的其他房屋等附着物。

  上述情形,由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

  (六)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大棚、房屋等建筑物、附着物或者设施的;

  2.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房屋等附着物;

  3.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其他房屋等附着物。

  五、补偿安置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任选其一)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的,应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及补助。

  (1)房屋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价格补助适用于所有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补助比率,补助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比率为40%;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不足33平方米的,比率为35%;建筑面积33平方米以上(含33平方米)、不足41平方米的,比率为30%;建筑面积41平方米以上(含41平方米)、不足54平方米的,比率为25%;建筑面积54平方米的以上(含54平方米),比率为20%。

  (3)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给予价格补助的基础上,还应当给予面积补助,计算方式为: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54平方米的差值。

  (4)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低于54㎡的按照54㎡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22元。

  (5)搬迁补偿:每户1100元。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产权房屋可选择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或选择房屋分套安置,分套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原建筑面积6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原有建筑面积部分在回迁安置时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在回迁安置时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差价补偿。

  住宅建筑安装工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前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执行。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据搬迁时间(房屋征收验收单)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依次自主选择。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产生误差的,实行多退少补。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产权 (略) 场价格返还被征收人不足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协议约定面积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之日前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超过协议约定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回迁房屋安置地点:日新家园小区为现有住房,房屋安置位置为新红旗大街与*二路交汇日新家园小区,其中A区位于*二十九路以北,*二十六路以南,*五街以西,*八街以东;C、D区位于*二十九路以北,*五街以东,*三街以东,并二十六路以南。

  (3)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如下标准:回迁安置房屋标准户型为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四种户型。

  (4)征收住宅房屋按每户11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5)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低于54平方米的按照54平方米计算,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2元。

  过渡期限18个月,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不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超过3个月的,每月增发100%。

  过渡费起始时间为被征收人房屋验收时间,截止时间为回迁方案确定的回迁时间,征收人不提供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6)回迁分配原则:按照开具验收单时间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3.住宅兼营业: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2022年9月14日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查询为在营状态的且实际用于经营的,依据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助:

  (1)从事服务业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给予补助;

  (2)从事工业生产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补助;

  (3)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补助。

  (4)虚假经营,骗取国家征收、征地补偿资金的,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包括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搬迁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如配合征收工作,未经登记建筑及地上附属物等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具体奖励按照不同结构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评估确定并进行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4)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且证档相符的,对批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及地上附着物,依本方案进行评估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直接补偿给土地使用者;土地补偿费由区规自部门负责评估,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照相关规定与土地使用者解除土地使用合同。

  (5)持有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租赁协议(合同),但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可直接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村委会与土地使用者解除协议(合同)。

  (三)养殖、种植、鱼塘等其他经济作物及树木补偿

  1.对土地承包合同期内或者村委会与本村村民签订的种植、养殖合同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设施、苗木、林地、鱼塘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委会进行认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及合法性认定文件,对土地承包人或土地使用者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

  2.对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与次承包人签订的种植、养殖合同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设施、苗木、林地、鱼塘等由前程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泡子沿村民委员会进行认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及合法性认定文件,按本方案对土地承包人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经土地承包人同意直接对次承包人进行补偿。

  3.泡子沿村民委员会与非本村村民签订的种植、养殖合同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设施、苗木、林地、鱼塘等,由前程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泡子沿村民委员会进行认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土地租赁合同及合法性认定文件,对村委会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村委会、村民同意给土地实际使用者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土地实际使用者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

  4.因政策原因与村委会签定温室承包经营合同的温室户,且户口已迁入村内,本村唯一一处住处的,参照政策性购房政策进行安置补偿;与村委会签定温室承包合同的温室户,户口未迁入当地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5.涉及村委会集体资产在本次补偿范围内。

  (四)征收人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补偿方式;

  (2)补偿及政策奖励金额;

  (3)房屋回迁安置面积;

  (4)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住宅兼营业补助;

  (五)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出现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略) 提起诉讼。

  六、相关规定

  (一)因交易、继承、诉讼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可能发生变化的,应由主张权利人提供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遗嘱、仲裁裁决书、法院裁定、判决、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公证文书、邻里证明及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作为确定被征收人主体的依据。

  (二)在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或未按期限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征收项目范围公告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有证照房屋灭失,并因拟进行房屋征收未能恢复重建的,证档相符,结合房屋权属证照载明的用途、面积等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经现场公示3日且无异议的,村委会确认并经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依据相关政策给予依法补偿安置。

  (四)关于证件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问题,对涉及被征收人产权证、土地证、批件等相关证件姓名与户口本、身份证名字不符,如音同字不同等情况,以事实为依据,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后进行认定。

  七、奖励政策

  (一)政策性购房奖励

  1.被征收人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其直系血亲同为征收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8周岁,本村范围内名下无住房,经泡子沿村民委员会公示3日无异议后,经前程街道办事处确认后生效。可按政策性购房政策给予房屋安置。符合政策性购房条件且夫妻同为本村村民且在本村范围内名下均无住房的,只能给予一套政策性购房安置。

  可以自愿选择一套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或65平方米的政策性购房安置。小于等于55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照1100元/平方米交纳购房款。超过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照1850元/平方米交纳购房款,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产生误差的,实行多退少补。安置房屋面积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1850元/平方米返还被征收人不足面积款,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协议约定面积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之日前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超过协议约定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政策性购房经泡子沿村民委员会公示3日无异议,前程街道办事处确认生效。自确认生效之日且签约期限届满6个月内启动实施房屋回迁分配工作,政策性购房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3.政策性购房选房顺序按照主房开具验收单时间排序,政策性购房人员无主房无法进行回迁排序选房的,单独抽签(摇号)进行回迁排序。

  4.在2005年9月30日前落户在泡子沿村的后来户,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其成年子女在确定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8周岁,本村范围内名下无住房,可按政策性购房给予房屋安置,但夫妻同为本村村民且夫妻双方均在本村范围内名下无住房的,只能给予一套政策性购房安置。

  (二)签约奖励、 (略) 落整体包干奖励

  1.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且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3万元的签约奖励,另给予13万元搬迁奖励。

  2. (略) 落地上附着物整体包干奖励

  (1)持合法证照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选择 (略) 落内地上附着物,并自愿签订承诺书,按25万元进行整体包干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不选 (略) 落整体包干奖励的,对院落内地上附着物(房屋的附属物、建构物及其他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估补偿。

  (4)被 (略) 落(不包括大棚或 (略) 落),且参照产权房屋标准给予补偿的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被 (略) 落整体包干奖励的。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奖励。

  八、评估机构选定与评估时点确定

  (一)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评估时点确定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泡子沿村8队、9队(2020年第244批次、2021年第30批次、2021年第65批次、2021年第70批次)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三)在房屋及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相关部门调查登记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所在的村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汽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受汽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应当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2023年05月10日—2023年06月20日

  十、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的,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以及在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十一、特殊事项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决策。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泡子沿村8队、9队(2020年第244批次、2021年第30批次、2021年第65批次、2021年第70批次)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项目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

  十三、征求意见期限及方式

  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征求意见稿公告之日起30日。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利以书面形式对征收意见稿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村组及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不采用逐一答复方式,征求意见结束后,公告发布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联系人:曾军科 联系电话:0431-*

  书面意见送交地点:西新大街2828号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302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泡子沿村8队、9队(2020年第244批次、2021年第30批次、2021年第65批次、2021年第70批次)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4-06 09:15来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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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 规划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建发〔2012〕16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略)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 (略)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13〕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规划*十三街、南至规划*十三路、西至规划*二十七街、北至汽车大路(2020年第244批次);东至一次变用地、南至规划*十三路、西至规划*三十一街、北至汽车大路(2021年第30批次);东至项目用地、南至汽车大*、西至项目用地、北至项目用地(2021年第65批次);东至项目用地、南至汽车大*、西至项目用地、北至项目用地(2021年第70批次),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22年8月25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登记。

  三、征收实施部门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五、补偿安置原则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有效证照的范围

  被征收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房认定通知书》等证照需到证照登记机关调取原始档案,对证照与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一致的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房屋证照与实际不符的处理

 1.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为准。房屋证照与房屋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有误外,以房屋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为准。

  2.同一处房屋的实测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房屋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的建筑面积不符的,以房屋证照登记机关原始档案为准。

  3.对于经认定参照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按照认定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三)补偿方式及补偿价值构成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等附着物价值的补偿、附属设施设备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住宅兼营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符合本方案规定的补助、奖励和优惠政策。

  房屋等附着物价值补偿金额、附属设施设备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合法审批和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2.《 (略) 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2〕17号)下发之前,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或在农业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建立档案、备案的温室、大棚等;

  3.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种植的苗木、经济作物,经所在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给予补偿;

  4.其他符合补偿安置规定的房屋及附着物、附属物。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1.在国家、省、市等政策规定的用地标准范围内,尚未取得审批、备案手续的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种植场等。

    2.符合开发区相关政策规定,认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安置的其他房屋等附着物。

  上述情形,由村委会出具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

  (六)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安置

  1.《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花草、苗木,抢建温室、大棚、房屋等建筑物、附着物或者设施的;

  2.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房屋等附着物;

  3.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其他房屋等附着物。

  五、补偿安置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任选其一)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的,应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及补助。

  (1)房屋价值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价格补助适用于所有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补助比率,补助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比率为40%;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不足33平方米的,比率为35%;建筑面积33平方米以上(含33平方米)、不足41平方米的,比率为30%;建筑面积41平方米以上(含41平方米)、不足54平方米的,比率为25%;建筑面积54平方米的以上(含54平方米),比率为20%。

  (3)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给予价格补助的基础上,还应当给予面积补助,计算方式为: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54平方米的差值。

  (4)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低于54㎡的按照54㎡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22元。

  (5)搬迁补偿:每户1100元。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产权房屋可选择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或选择房屋分套安置,分套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原建筑面积6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超出原有建筑面积部分在回迁安置时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在回迁安置时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差价补偿。

  住宅建筑安装工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置方案公告之日前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执行。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据搬迁时间(房屋征收验收单)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依次自主选择。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产生误差的,实行多退少补。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产权 (略) 场价格返还被征收人不足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协议约定面积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之日前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超过协议约定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回迁房屋安置地点:日新家园小区为现有住房,房屋安置位置为新红旗大街与*二路交汇日新家园小区,其中A区位于*二十九路以北,*二十六路以南,*五街以西,*八街以东;C、D区位于*二十九路以北,*五街以东,*三街以东,并二十六路以南。

  (3)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如下标准:回迁安置房屋标准户型为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四种户型。

  (4)征收住宅房屋按每户11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5)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低于54平方米的按照54平方米计算,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2元。

  过渡期限18个月,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不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超过3个月的,每月增发100%。

  过渡费起始时间为被征收人房屋验收时间,截止时间为回迁方案确定的回迁时间,征收人不提供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6)回迁分配原则:按照开具验收单时间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3.住宅兼营业: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2022年9月14日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查询为在营状态的且实际用于经营的,依据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助:

  (1)从事服务业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给予补助;

  (2)从事工业生产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补助;

  (3)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补助。

  (4)虚假经营,骗取国家征收、征地补偿资金的,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包括有证房屋评估补偿、搬迁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如配合征收工作,未经登记建筑及地上附属物等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具体奖励按照不同结构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评估确定并进行补偿。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参照《<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执行。

  (4)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且证档相符的,对批准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及地上附着物,依本方案进行评估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直接补偿给土地使用者;土地补偿费由区规自部门负责评估,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照相关规定与土地使用者解除土地使用合同。

  (5)持有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租赁协议(合同),但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可直接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村委会与土地使用者解除协议(合同)。

  (三)养殖、种植、鱼塘等其他经济作物及树木补偿

  1.对土地承包合同期内或者村委会与本村村民签订的种植、养殖合同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设施、苗木、林地、鱼塘等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委会进行认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及合法性认定文件,对土地承包人或土地使用者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

  2.对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与次承包人签订的种植、养殖合同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设施、苗木、林地、鱼塘等由前程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泡子沿村民委员会进行认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及合法性认定文件,按本方案对土地承包人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经土地承包人同意直接对次承包人进行补偿。

  3.泡子沿村民委员会与非本村村民签订的种植、养殖合同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设施、苗木、林地、鱼塘等,由前程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泡子沿村民委员会进行认定,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土地租赁合同及合法性认定文件,对村委会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村委会、村民同意给土地实际使用者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土地实际使用者进行地上附着物补偿。

  4.因政策原因与村委会签定温室承包经营合同的温室户,且户口已迁入村内,本村唯一一处住处的,参照政策性购房政策进行安置补偿;与村委会签定温室承包合同的温室户,户口未迁入当地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5.涉及村委会集体资产在本次补偿范围内。

  (四)征收人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补偿方式;

  (2)补偿及政策奖励金额;

  (3)房屋回迁安置面积;

  (4)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住宅兼营业补助;

  (五)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出现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略) 提起诉讼。

  六、相关规定

  (一)因交易、继承、诉讼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可能发生变化的,应由主张权利人提供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遗嘱、仲裁裁决书、法院裁定、判决、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公证文书、邻里证明及村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据,作为确定被征收人主体的依据。

  (二)在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或未按期限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征收项目范围公告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有证照房屋灭失,并因拟进行房屋征收未能恢复重建的,证档相符,结合房屋权属证照载明的用途、面积等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经现场公示3日且无异议的,村委会确认并经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依据相关政策给予依法补偿安置。

  (四)关于证件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问题,对涉及被征收人产权证、土地证、批件等相关证件姓名与户口本、身份证名字不符,如音同字不同等情况,以事实为依据,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后进行认定。

  七、奖励政策

  (一)政策性购房奖励

  1.被征收人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其直系血亲同为征收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8周岁,本村范围内名下无住房,经泡子沿村民委员会公示3日无异议后,经前程街道办事处确认后生效。可按政策性购房政策给予房屋安置。符合政策性购房条件且夫妻同为本村村民且在本村范围内名下均无住房的,只能给予一套政策性购房安置。

  可以自愿选择一套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或65平方米的政策性购房安置。小于等于55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照1100元/平方米交纳购房款。超过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面积部分,按照1850元/平方米交纳购房款,产权归购房人所有。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产生误差的,实行多退少补。安置房屋面积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1850元/平方米返还被征收人不足面积款,安置房屋面积超过协议约定面积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之日前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超过协议约定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政策性购房经泡子沿村民委员会公示3日无异议,前程街道办事处确认生效。自确认生效之日且签约期限届满6个月内启动实施房屋回迁分配工作,政策性购房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3.政策性购房选房顺序按照主房开具验收单时间排序,政策性购房人员无主房无法进行回迁排序选房的,单独抽签(摇号)进行回迁排序。

  4.在2005年9月30日前落户在泡子沿村的后来户,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其成年子女在确定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8周岁,本村范围内名下无住房,可按政策性购房给予房屋安置,但夫妻同为本村村民且夫妻双方均在本村范围内名下无住房的,只能给予一套政策性购房安置。

  (二)签约奖励、 (略) 落整体包干奖励

  1.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且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3万元的签约奖励,另给予13万元搬迁奖励。

  2. (略) 落地上附着物整体包干奖励

  (1)持合法证照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选择 (略) 落内地上附着物,并自愿签订承诺书,按25万元进行整体包干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不选 (略) 落整体包干奖励的,对院落内地上附着物(房屋的附属物、建构物及其他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等)进行评估补偿。

  (4)被 (略) 落(不包括大棚或 (略) 落),且参照产权房屋标准给予补偿的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被 (略) 落整体包干奖励的。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奖励。

  八、评估机构选定与评估时点确定

  (一)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评估时点确定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泡子沿村8队、9队(2020年第244批次、2021年第30批次、2021年第65批次、2021年第70批次)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三)在房屋及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相关部门调查登记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所在的村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汽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受汽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应当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五)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九、签约及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及搬迁期限:2023年05月10日—2023年06月20日

  十、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的,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以及在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十一、特殊事项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决策。

  十二、本方案仅适用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泡子沿村8队、9队(2020年第244批次、2021年第30批次、2021年第65批次、2021年第70批次)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项目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

  十三、征求意见期限及方式

  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征求意见稿公告之日起30日。征收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利以书面形式对征收意见稿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村组及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随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不采用逐一答复方式,征求意见结束后,公告发布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联系人:曾军科 联系电话:0431-*

  书面意见送交地点:西新大街2828号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302室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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