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财采投处〔2023〕2号
绥财采投处〔2023〕2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绥财采投处〔2023〕2号
投诉人: (略) 信安 (略)
地址: (略) 香坊区公滨路 162 号4 号楼三楼三层
(住宅)
被投诉人: (略) 生态环境局
地址: (略) 北林区迎宾路2号
一、投诉事项
投 (略) 秸秆禁烧自动监控网络建设项目监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绥财购备字[2023]00258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使用评审因素不正确,证书设置不正确,是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二)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开标程序违规,投诉人于开标前一天向采购人发送质疑,采购人仍进行开标,在开标结束后给投诉人进行回复。按照相关开标条例,采购人应先暂停开标,对于质疑进行回复后再进行开标评审以及发布结果。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了专家评审。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该项目不存在使用评审因素不正确,证书设置不正确,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该项目评审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规行为,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略) 北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绥财采投处〔2023〕2号
投诉人: (略) 信安 (略)
地址: (略) 香坊区公滨路 162 号4 号楼三楼三层
(住宅)
被投诉人: (略) 生态环境局
地址: (略) 北林区迎宾路2号
一、投诉事项
投 (略) 秸秆禁烧自动监控网络建设项目监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绥财购备字[2023]00258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事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使用评审因素不正确,证书设置不正确,是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
(二)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开标程序违规,投诉人于开标前一天向采购人发送质疑,采购人仍进行开标,在开标结束后给投诉人进行回复。按照相关开标条例,采购人应先暂停开标,对于质疑进行回复后再进行开标评审以及发布结果。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了专家评审。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核实,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该项目不存在使用评审因素不正确,证书设置不正确,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核实,该项目评审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规行为,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 (略) 北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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