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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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公开选聘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 (略) 律师制度的意见》,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审办法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为我单位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选单位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本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

应聘单位须具有司法行政机关核发且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法律服务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合格;

(三)参选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本次选聘。

二、服务内容

(一)法律顾问单位需指派1-2名执业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高质高效完成双方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行政行为等重大事项法律后果进行评估,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类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四)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五)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六)接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担任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人;

(七)落实普法责任制,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治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接受现场咨询;

(八)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日常工作管理事务提供其他所需的法律服务;

(九)每月不少于3个工作日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法律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会议或到应急处突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十)顾问律师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作需求须到外地出差,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补助等由采购人承担;

(十一)完成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十二)法律顾问在所参与的具体事项中作出的法律意见、建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规定,并对其负责;

(十三)法律顾问单位对履行职责时接触到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

(十四)法律顾问单位应当将每年为服务对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书面咨询意见汇编成册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存档,并对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十五)法律顾问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指派人员,如确需更换的,需说明正当理由并征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同意后,方可更换。

(十六)法律顾问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三、服务期限

法律顾问单位实行聘期制,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四、服务费用

本项目服务费用基础价为6万元/年,根据预算批复增减工作量,服务内容不变。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诉讼或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法律服务标准价格下浮10%,专项服务依照规定和双方商定。

五、参与方式

本次选聘采取现场或线上报名方式,请有意向的单位于**日前,按要求准备参选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附件1—附件4)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信息装备科(拉萨城关区北京西路35号)。联系人:郭彦伟,电子邮箱:*@*q.com,电话:0891-*; 传真0891—*。

六、其他事项

(一)参选单位需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成立评审组,根据参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定,得分最高者为中选候选人,经公示无异后,与中选人签订服务合同;

(三)中选单位弃权或无法完成服务的,我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照综合评定得分高低依次递补中选单位或重新进行选聘。

附件:

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律顾问单位报名表;

2.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律顾问单位报价表;

3.申报单位综合信息统计表;

4.法律顾问服务律师人员名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 (略) 律师制度的意见》,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审办法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为我单位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选单位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本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

应聘单位须具有司法行政机关核发且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法律服务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合格;

(三)参选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本次选聘。

二、服务内容

(一)法律顾问单位需指派1-2名执业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高质高效完成双方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行政行为等重大事项法律后果进行评估,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类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四)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五)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六)接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担任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人;

(七)落实普法责任制,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治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接受现场咨询;

(八)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日常工作管理事务提供其他所需的法律服务;

(九)每月不少于3个工作日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法律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会议或到应急处突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十)顾问律师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作需求须到外地出差,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补助等由采购人承担;

(十一)完成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十二)法律顾问在所参与的具体事项中作出的法律意见、建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规定,并对其负责;

(十三)法律顾问单位对履行职责时接触到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

(十四)法律顾问单位应当将每年为服务对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书面咨询意见汇编成册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存档,并对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十五)法律顾问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指派人员,如确需更换的,需说明正当理由并征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同意后,方可更换。

(十六)法律顾问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三、服务期限

法律顾问单位实行聘期制,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四、服务费用

本项目服务费用基础价为6万元/年,根据预算批复增减工作量,服务内容不变。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诉讼或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法律服务标准价格下浮10%,专项服务依照规定和双方商定。

五、参与方式

本次选聘采取现场或线上报名方式,请有意向的单位于**日前,按要求准备参选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附件1—附件4)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信息装备科(拉萨城关区北京西路35号)。联系人:郭彦伟,电子邮箱:*@*q.com,电话:0891-*; 传真0891—*。

六、其他事项

(一)参选单位需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成立评审组,根据参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定,得分最高者为中选候选人,经公示无异后,与中选人签订服务合同;

(三)中选单位弃权或无法完成服务的,我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照综合评定得分高低依次递补中选单位或重新进行选聘。

附件:

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律顾问单位报名表;

2.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律顾问单位报价表;

3.申报单位综合信息统计表;

4.法律顾问服务律师人员名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 (略) 律师制度的意见》,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审办法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为我单位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选单位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本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

应聘单位须具有司法行政机关核发且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法律服务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合格;

(三)参选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本次选聘。

二、服务内容

(一)法律顾问单位需指派1-2名执业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高质高效完成双方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行政行为等重大事项法律后果进行评估,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类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四)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五)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六)接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担任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人;

(七)落实普法责任制,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治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接受现场咨询;

(八)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日常工作管理事务提供其他所需的法律服务;

(九)每月不少于3个工作日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法律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会议或到应急处突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十)顾问律师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作需求须到外地出差,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补助等由采购人承担;

(十一)完成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十二)法律顾问在所参与的具体事项中作出的法律意见、建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规定,并对其负责;

(十三)法律顾问单位对履行职责时接触到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

(十四)法律顾问单位应当将每年为服务对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书面咨询意见汇编成册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存档,并对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十五)法律顾问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指派人员,如确需更换的,需说明正当理由并征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同意后,方可更换。

(十六)法律顾问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三、服务期限

法律顾问单位实行聘期制,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四、服务费用

本项目服务费用基础价为6万元/年,根据预算批复增减工作量,服务内容不变。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诉讼或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法律服务标准价格下浮10%,专项服务依照规定和双方商定。

五、参与方式

本次选聘采取现场或线上报名方式,请有意向的单位于**日前,按要求准备参选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附件1—附件4)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信息装备科(拉萨城关区北京西路35号)。联系人:郭彦伟,电子邮箱:*@*q.com,电话:0891-*; 传真0891—*。

六、其他事项

(一)参选单位需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成立评审组,根据参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定,得分最高者为中选候选人,经公示无异后,与中选人签订服务合同;

(三)中选单位弃权或无法完成服务的,我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照综合评定得分高低依次递补中选单位或重新进行选聘。

附件:

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律顾问单位报名表;

2.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律顾问单位报价表;

3.申报单位综合信息统计表;

4.法律顾问服务律师人员名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 (略) 律师制度的意见》,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审办法选聘1家律师事务所为我单位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选单位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本项目提出的特定条件:

应聘单位须具有司法行政机关核发且经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法律服务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合格;

(三)参选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单位不得参与本次选聘。

二、服务内容

(一)法律顾问单位需指派1-2名执业律师组建法律顾问团队,高质高效完成双方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行政行为等重大事项法律后果进行评估,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类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四)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五)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六)接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担任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人;

(七)落实普法责任制,参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治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并接受现场咨询;

(八)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日常工作管理事务提供其他所需的法律服务;

(九)每月不少于3个工作日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法律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会议或到应急处突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十)顾问律师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作需求须到外地出差,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补助等由采购人承担;

(十一)完成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十二)法律顾问在所参与的具体事项中作出的法律意见、建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方针、政策规定,并对其负责;

(十三)法律顾问单位对履行职责时接触到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

(十四)法律顾问单位应当将每年为服务对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书面咨询意见汇编成册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存档,并对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十五)法律顾问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指派人员,如确需更换的,需说明正当理由并征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同意后,方可更换。

(十六)法律顾问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三、服务期限

法律顾问单位实行聘期制,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四、服务费用

本项目服务费用基础价为6万元/年,根据预算批复增减工作量,服务内容不变。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诉讼或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法律服务标准价格下浮10%,专项服务依照规定和双方商定。

五、参与方式

本次选聘采取现场或线上报名方式,请有意向的单位于**日前,按要求准备参选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附件1—附件4)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信息装备科(拉萨城关区北京西路35号)。联系人:郭彦伟,电子邮箱:*@*q.com,电话:0891-*; 传真0891—*。

六、其他事项

(一)参选单位需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成立评审组,根据参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定,得分最高者为中选候选人,经公示无异后,与中选人签订服务合同;

(三)中选单位弃权或无法完成服务的,我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照综合评定得分高低依次递补中选单位或重新进行选聘。

附件:

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律顾问单位报名表;

2.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律顾问单位报价表;

3.申报单位综合信息统计表;

4.法律顾问服务律师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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