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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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略)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做好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赣集采办字〔2023〕3号

(略) 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M-OI-2022-1)和《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为做好中 (略) 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及承诺自愿参加的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

(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为口腔种植体系统,以种植体、修复基台、配件包各 1 件组成种植体产品系统,并根据种植体材质,分为四级纯钛种植体产品系统和钛合金种植体产品系统共两个产品系统类别。中选结果和第一年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4月20日零时起,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

三、采购周期

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 年。第一年采购周期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

四、采购平台

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和有关企业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点击“招采系统”区域“立即进入”按钮,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口腔种植体集采项目”,按产品单件采购配送相关中选产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应按要求签订三方协议(详见附件3)。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口腔种植体类医用耗材。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 (略) 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 (略) 级医保经办机构按《 (略) 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非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协议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 (略) 医疗保障部门加强督导。

(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 (略) 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对上季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省属医疗机构的监测 (略) 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附件:1.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2.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一年协议采购量

3. (略) 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范本)

(略)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3年4月17日

(略)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做好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赣集采办字〔2023〕3号

(略) 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M-OI-2022-1)和《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为做好中 (略) 落地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及承诺自愿参加的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参加。

(二)品种范围。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为口腔种植体系统,以种植体、修复基台、配件包各 1 件组成种植体产品系统,并根据种植体材质,分为四级纯钛种植体产品系统和钛合金种植体产品系统共两个产品系统类别。中选结果和第一年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执行时间

自2023年4月20日零时起,医疗机构执行中选结果。

三、采购周期

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 年。第一年采购周期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

四、采购平台

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和有关企业通过江西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点击“招采系统”区域“立即进入”按钮,登录招采管理子系统,选择“口腔种植体集采项目”,按产品单件采购配送相关中选产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执行前准备工作。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应按要求签订三方协议(详见附件3)。医疗机构应提前做好库存清理、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产品。

(二)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在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适量采购其他质优价宜的口腔种植体类医用耗材。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

(三)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 (略) 年度协议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和企业在招采管理子系统发生的网上采购数据确定结算金额, (略) 级医保经办机构按《 (略) 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非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协议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 (略) 医疗保障部门加强督导。

(五)加强动态监测分析。 (略) 医疗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中选产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每个季度对上季度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整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处理。省属医疗机构的监测 (略) 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附件:1.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2.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第一年协议采购量

3. (略) 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范本)

(略) 药品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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