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供上一年度(2022年度或者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财务状况报告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或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以上序号(2)资格条件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五章)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书);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应提供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