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征 文 公 益 广 告 征 集 活 动 及 成 果 应 用 媒 体 交 通 圈 广 告 宣 传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告 招 标 编 号 : YNHB-ZB-2023第 010 号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云 南 省本 征 文 公 益 广 告 征 集 活 动 及 成 果 应 用 媒 体 交 通 圈 广 告 宣 传 项 目 已 由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机 关 批 准 ,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为 国 有 资 金 20 万 元 , 招 标 人 为 云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宣 传 教 育 中
心 。 本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招 标 方 式 为 其 它 方 式 。规 模 : 征 文 公 益 广 告 征 集 活 动 及 成 果 应 用 媒 体 交 通 圈 广 告 宣 传 项 目 1 项范 围 : 本 招 标 项 目 划 分 为 1 个 标 段 , 本 次 招 标 为 其 中 的 :(001)征 文 公 益 广 告 征 集 活 动 及 成 果 应 用 媒 体 交 通 圈 广 告 宣 传 项 目 (001 征 文 公 益 广 告 征 集 活 动 及 成 果 应 用 媒 体 交 通 圈 广 告 宣 传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能力 要 求 :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1.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须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 提 供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1.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1.2.1供 应 商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cn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列 入 经营 异 常 名 录 信 息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黑 名 单 信 息 查 询 栏 中 查 询 的 信 息 记 录不 得 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且 未 被 移 出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业 名 单 黑 名 单 且 未 被 移 出 等 不 良 情 况 查 询 时 间 为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止 时 间 止 , 查 询 结 果 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并 将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1.2.2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2021 年 度 的 财 务 资 料 或 提 供 自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个 月 内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1.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提 供 供 应 商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专 业 技 术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书 面 声 明 原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1.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1.4.1供 应 商 须 提 供 缴 税 所 属 时 间 在 2022 年 01 月 至 本 项 目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任 意 1个 月 的 税 务 局 税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或 银 行 电 子 缴 税 费 凭 证 或 税 务 局 出 具 纳 税 情 况 的 相 关 证 明 ,依 法 免 税 或 免 缴 的 ,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说 明 加 盖 公 章 , 新 成 立未 满 一 年 的 供 应 商 , 依 法 免 税 或 免 缴 的 ,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说 明 加盖 公 章 1.4.2供 应 商 须 提 供 缴 费 所 属 时 间 在 2022 年 01 月 至 本 项 目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任 意 1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款 书 或 银 行 电 子 缴 税 费 凭 证 或 社 保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效 的 缴 款 证 明 ,依 法 免 缴 的 , 应 提 供 依 法 免 缴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说 明 加 盖 公 章 , 新
成 立 未 满 一 年 的 供 应 商 依 法 免 缴 的 , 应 提 供 依 法 免 缴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说 明 加 盖 公 章 1.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提 供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的 书 面声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1.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6.1 供 应 商 在 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未 被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和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查 询 时 间 为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止 , 查 询 结 果 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并 将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1.6.2 供 应 商 在 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cn 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内 无 不 良 信 息 记 录 查 询 时 间 为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提 交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止 , 查 询 结 果 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并 将 查 询 记 录 和 证据 留 存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
获 取 时 间 : 从 2023年 04 月 24 日 09 时 00分 到 2023年 04月 28 日 17 时 30分获 取 方 式 : 凡 有 意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以 下 报 名 资 料 电 子 版 1 套 彩 色 pdf
格 式 , 发 送 至 *qq.com, 并 电 话 告 知 项 目 负 责 人 予 以 确 认 。 注 : 邮 件 中 须 注 明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3 法 定 代 表 人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 售 价 : 人 民 币 400 元 /份 , 售 后 不 退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05月 04 日 09 时 00分递 交 方 式 : 云 南 汇 邦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盘 龙 区 北 京 路 269 写字 楼 17 楼 纸 质 文 件 递 交开 标 时 间 : 2023年 05 月 04 日 09 时 00分
开 标 地 点 : 云 南 汇 邦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盘 龙 区 北 京 路 269 写字 楼 17楼 本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在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上 发 布 。 其 它 网 站 转 发 无 效 ,采 购 人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承 担 责 任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督 部 门 为 /。招 标 人 : 云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宣 传 教 育 中 心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西 山 区 西 园 南 路 25 号联 系 人 : 吴 老 师电 话 : 0871-*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云 南 汇 邦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盘 龙 区 北 京 路 269 写 字 楼 17楼联 系 人 : 方 婕电 话 : *
电 子 邮 件 : *qq.com
招 标 人 或 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 签 名 招 标 人 或 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盖 章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征 文 公 益 广 告 征 集 活 动 及 成 果 应 用 媒 体 交 通 圈 广 告 宣 传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告 招 标 编 号 : YNHB-ZB-2023第 010 号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 云 南 省本 征 文 公 益 广 告 征 集 活 动 及 成 果 应 用 媒 体 交 通 圈 广 告 宣 传 项 目 已 由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机 关 批 准 ,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为 国 有 资 金 20 万 元 , 招 标 人 为 云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宣 传 教 育 中
心 。 本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招 标 方 式 为 其 它 方 式 。规 模 : 征 文 公 益 广 告 征 集 活 动 及 成 果 应 用 媒 体 交 通 圈 广 告 宣 传 项 目 1 项范 围 : 本 招 标 项 目 划 分 为 1 个 标 段 , 本 次 招 标 为 其 中 的 :(001)征 文 公 益 广 告 征 集 活 动 及 成 果 应 用 媒 体 交 通 圈 广 告 宣 传 项 目 (001 征 文 公 益 广 告 征 集 活 动 及 成 果 应 用 媒 体 交 通 圈 广 告 宣 传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能力 要 求 :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1.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须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 提 供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1.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1.2.1供 应 商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cn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列 入 经营 异 常 名 录 信 息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黑 名 单 信 息 查 询 栏 中 查 询 的 信 息 记 录不 得 为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且 未 被 移 出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业 名 单 黑 名 单 且 未 被 移 出 等 不 良 情 况 查 询 时 间 为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止 时 间 止 , 查 询 结 果 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并 将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1.2.2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2021 年 度 的 财 务 资 料 或 提 供 自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个 月 内 基 本
开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1.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提 供 供 应 商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专 业 技 术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书 面 声 明 原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1.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1.4.1供 应 商 须 提 供 缴 税 所 属 时 间 在 2022 年 01 月 至 本 项 目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任 意 1个 月 的 税 务 局 税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或 银 行 电 子 缴 税 费 凭 证 或 税 务 局 出 具 纳 税 情 况 的 相 关 证 明 ,依 法 免 税 或 免 缴 的 ,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说 明 加 盖 公 章 , 新 成 立未 满 一 年 的 供 应 商 , 依 法 免 税 或 免 缴 的 , 应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说 明 加盖 公 章 1.4.2供 应 商 须 提 供 缴 费 所 属 时 间 在 2022 年 01 月 至 本 项 目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任 意 1个 月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款 书 或 银 行 电 子 缴 税 费 凭 证 或 社 保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有 效 的 缴 款 证 明 ,依 法 免 缴 的 , 应 提 供 依 法 免 缴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说 明 加 盖 公 章 , 新
成 立 未 满 一 年 的 供 应 商 依 法 免 缴 的 , 应 提 供 依 法 免 缴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或 说 明 加 盖 公 章 1.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提 供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是 指 供 应 商 因 违 法 经 营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的 书 面声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1.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1.6.1 供 应 商 在 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cn 中 未 被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和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查 询 时 间 为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止 , 查 询 结 果 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并 将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1.6.2 供 应 商 在 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cn 政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内 无 不 良 信 息 记 录 查 询 时 间 为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提 交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止 , 查 询 结 果 以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并 将 查 询 记 录 和 证据 留 存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 。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
获 取 时 间 : 从 2023年 04 月 24 日 09 时 00分 到 2023年 04月 28 日 17 时 30分获 取 方 式 : 凡 有 意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以 下 报 名 资 料 电 子 版 1 套 彩 色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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