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油生增产中心海上砂岩油藏化学驱油田解堵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Ⅰ期)材料
中海油服-油生增产中心海上砂岩油藏化学驱油田解堵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Ⅰ期)材料
采办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中海油服-油生增产中心海上砂岩油藏化学驱油田解堵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Ⅰ期)材料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 采办包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备注 |
将中海油服-油生增产中心海上砂岩油藏化学驱油田解堵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Ⅰ期)材料 | 详见技术要求 | 2023年4月 | 一、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证明文件) 二、不得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证明文件) 三、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含)止,投标人营销销售过化学助剂及化工产品,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业绩合同(包含合同首页、签字页、明细清单页等内容)、结算明细单或结算发票。结算明细单(应有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或结算发票应与合同相匹配,且有明确时间。(提供证明文件) 四、在近四年内(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的查询结果为准]。(提供证明文件) 五、投标有效期至少90天为合格。 六、买方在货到并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合格的数量、本合同规定的单据、资料及卖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除外)等,在六十(60)天通过银行以电汇/转帐方式将货款的100%支付给卖方。 七、完税交付价。 八、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油田助剂或化学助剂或化工产品等相关化学品的制造或生产或加工或经营、销售等项目。(提供证明文件) 九、投标人需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包含*醛、苄胺(苯*胺)。(提供证明文件) 十、适用中国法律,仲裁机构:天津仲裁委员会并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执行,仲裁地点: (略) 。(提供承诺) |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 (略) 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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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 (略) 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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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4日
采办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中海油服-油生增产中心海上砂岩油藏化学驱油田解堵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Ⅰ期)材料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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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海油服-油生增产中心海上砂岩油藏化学驱油田解堵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Ⅰ期)材料 | 详见技术要求 | 2023年4月 | 一、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证明文件) 二、不得被 (略)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cn) (略)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证明文件) 三、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含)止,投标人营销销售过化学助剂及化工产品,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业绩合同(包含合同首页、签字页、明细清单页等内容)、结算明细单或结算发票。结算明细单(应有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或结算发票应与合同相匹配,且有明确时间。(提供证明文件) 四、在近四年内(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的查询结果为准]。(提供证明文件) 五、投标有效期至少90天为合格。 六、买方在货到并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合格的数量、本合同规定的单据、资料及卖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除外)等,在六十(60)天通过银行以电汇/转帐方式将货款的100%支付给卖方。 七、完税交付价。 八、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油田助剂或化学助剂或化工产品等相关化学品的制造或生产或加工或经营、销售等项目。(提供证明文件) 九、投标人需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包含*醛、苄胺(苯*胺)。(提供证明文件) 十、适用中国法律,仲裁机构:天津仲裁委员会并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执行,仲裁地点: (略) 。(提供承诺) |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8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 (略) 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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