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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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维修资金交存人:

为保障各物业管理区域能正常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和《 (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略) 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现制定《关于进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各相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维修资金交存人,于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7:00前将相关书面意见和建议 (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联系人:谭仕敏,联系电话:*,传真:*,QQ邮箱:*@*q.com)。

附件:

1、《关于进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5月5日

附件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进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及物业维修资金交存人:

为进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 (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略) 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月日(根据签发时间确定)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2023年 月 日(根据签发时间确定)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及不办理商品房预售,通过附赠、出租或其他方式出售约定归属的地下车库、车位等,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建设单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且尚未售出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可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建设单位自持物业及不办理商品房预售,通过附赠、出租或其他方式出售约定物业归属的,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四、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独立别墅120元/m2,联排别墅50元/m2,有电梯房屋85元/m2,无电梯房屋50元/m2,车位、车库50元/m2。

五、2023年 月 日(根据签发时间确定)后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需凭房屋(含地下车位、车库等)的《房产预测报告》,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手续,再持《交存确认单》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根据签发时间确定)起施行,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参照本通知施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进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具体意见、建议

(请按照主要方面和具体建议进行阐述,包括理由和依据)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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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维修资金交存人:

为保障各物业管理区域能正常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略) 物业管理条例》和《 (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略) 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现制定《关于进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各相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维修资金交存人,于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7:00前将相关书面意见和建议 (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联系人:谭仕敏,联系电话:*,传真:*,QQ邮箱:*@*q.com)。

附件:

1、《关于进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5月5日

附件1: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关于进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及物业维修资金交存人:

为进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 (略)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略) 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月日(根据签发时间确定)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2023年 月 日(根据签发时间确定)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及不办理商品房预售,通过附赠、出租或其他方式出售约定归属的地下车库、车位等,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建设单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且尚未售出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可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手续;建设单位自持物业及不办理商品房预售,通过附赠、出租或其他方式出售约定物业归属的,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四、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独立别墅120元/m2,联排别墅50元/m2,有电梯房屋85元/m2,无电梯房屋50元/m2,车位、车库50元/m2。

五、2023年 月 日(根据签发时间确定)后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需凭房屋(含地下车位、车库等)的《房产预测报告》,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手续,再持《交存确认单》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根据签发时间确定)起施行,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参照本通知施行。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进 (略)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意见反馈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具体意见、建议

(请按照主要方面和具体建议进行阐述,包括理由和依据)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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